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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湖南华容县公捕公判大会在东山镇召开。会上,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开拘留或公开逮捕,8名犯罪分子被公开宣判。县四大家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出席会议,5000多人观看了公判活动。
习惯于搞“公捕公判”的地区,用百度搜索即可发现:“陕西洛南金店抢劫案告破嫌犯被绑游街”、“咸阳少年犯被押解进校向3000学生示众说法”、“铜川开公处大会围观人群扔鸡蛋砸疑犯”、“安康挂牌公处17村民小学生被组织观看”、“安康9人因农田被毁聚众堵路遭挂牌公处”、“汉中举行公开处理大会武警官兵全程警戒”、“陕西14名民工涉嫌暴力袭警被公开处理”、“府谷将杀人嫌疑人‘挂牌游街示众’”等内容。
而对“公捕公判”热情度难分伯仲的无疑是湖南省。百度搜索显示:“湖南衡阳举行万人公捕公判大会”、“湖南永兴打黑除恶公捕公判80人上万群众观看”、“湖南耒阳公捕公判20名嫌疑人2人被执行死刑”、“湖南娄底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引来6千人观看”、“湘潭召开公捕公判大会3名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等。
近几年,笔者不断撰文抨击各地政法机关组织的“公捕公判”行为,其依据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早在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另一项是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囚犯被送入或移出监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并应采取保安措施,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应该说,华容县此次举行的“公捕、公判”大会,只是该县政法系统无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规定,无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一贯性做法”。
从报道内容看,有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开拘留或公开逮捕,但这些人最终有的可能不需要经过审判甚至不会被起诉,就可以恢复自由身;有的或被“无罪释放”,政府还得支付行政赔偿,因此这么做显然不合适。即使那“8名犯罪分子被公开宣判”,但这个判决结果也并非在此时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法律给了他们“提起上诉”的时限。如果他们在法定的期限不上诉,也是期满判决才生效;如果他们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则一审判决并不生效,只能由二审“说了算”。也就是说,在这8人当中,理论上也有出现二审“无罪释放”的可能。
如果有人连“罪犯”都不是,最终被“无罪释放”,此时在台上遭受凌辱,事后又情何以堪?这类野蛮的司法手段,是文明社会绝不该允许的。
从画面上看,这些人的胸前还挂着一个“大牌子”,这不禁刺疼了我的“文革”记忆:几个平时和蔼可亲的同乡长辈,被乡里乡亲的“红棍队”成员五花大绑地押往台上,胸前挂着个大牌子,上面写着“现行反革命某某某”。唯一的区别,就是他们的名字上都有一个“红色的叉叉”,只是现在没有了。
而此类闹剧,在全国范围内也都曾经发生过。
毫无疑问,该县四大家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无疑统统是法盲。而由这样一个法盲集体来维护社会治安,就让我实在无法相信湖南省某领导公开宣布的“湖南民主法治实现程度达到了96.6%”。
“挂牌公处”、“以身说法”这类在“文革”期间被广泛使用、意在故意侮辱当事人人格的处理方式,竟然在“文革”结束30多年之后还被屡屡使用,令人震惊!而这些丑剧竟由司法机关一手主导,尤其是华容县此次公捕公判大会,这也折射出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