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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的政策规定,男性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苦、脏、累、险等特殊工种可提前5年退休。然而,河南汝州市夏店乡呼窑村的呼德明老人,现年74岁,1958年参加工作,在多个煤矿整整干了三十年,因其原始档案丢失,至今办不成退休,不得不在汝州某小区给人看大门挣钱糊口。(据《大河报》)
如果呼德明老人是煤矿井下工种,55岁就可退休,19年前就该领养老金了。却因原始档案丢失,至今被卡着,不给办退休。原始档案丢失,呼德明老人可是无责的,凭什么让他担过、受难?职工档案从来不是职工个人保管的,劳动制度改革前由劳动部门管,改革后由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管。原始档案丢失,是他们保管不善造成的,他们理应要承担不能办退休的责任,给呼德明老人支付养老金。现实是,他们全都冷漠,让年逾古稀的老矿工生计无着。冤呼哉,冤极也!
笔者曾经在劳动部门工作20余年,负责审批职工退休业务多年,深悉其审批流程。按照相关规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办理退休,必须依据原始档案,因为涉及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养老保险费)年限等认定。这是刚性的业务规定,当然必须遵照执行。但是,若遇个别老职工原始档案丢失情况,也应该从以人为本、对职工生计负责的精神出发,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办理退休,而不能把活人往“死”里卡。
呼德明老人2000年去劳动局(现为人社局)申办退休时才知道自己的原始档案丢失,不能退休。之后,他找了老单位、老工友和老领导出具工作证明,但人社局依然不给办退休。这样做,未免有点缺乏人性化。若是对老人上报的证明材料有怀疑,人社局完全可以派员核实。卡着不给办,是缺乏“换位思考”的表现。如果是自己的父母或亲朋,恐怕早就“特事特办”了。政策是死的,为民服务的途径是活的,“活人总不能让尿憋死”。正确的态度应是,既要坚持原则,又不教条主义,实事求是办事。
在这方面,“无证孩准予落户”的做法值得借鉴。原来许多地方都规定,新生儿上户口,必须有“准生证”。一些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孩子、有的已经一二十岁了还是“黑人”。“黑人”的存在,不仅侵犯公民权利,而且导致人口统计失真,影响宏观计划。结果,有关部门发布规定,孩子上户口禁止与“准生证”挂钩。审批老职工退休为什么不能也实事求是一点?但愿“呼德明们”不再因为“原始档案丢失”而办不成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