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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省总工会近日发布的一项涉及近百万名劳动者的专项调查结果中,有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3127件,超过5万职工没有劳动合同保障,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拖欠工资案件687件。一份来自媒体对2000余人的在线调查表明,近80%受访者无法从用人单位中按规定获取加班费用。 (11月15日《工人日报》)
虽然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更有效保护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初正式实施至今,已历经近7年,然而,一些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法律的自觉性仍然较差,非规范用工乃至违法用工依旧大行其道。不签合同、不缴纳保险、拖欠工资、不给加班费等法律被“打白条”现象并不罕见。法律规定不可谓不严厉,为什么这些用人单位还敢于有法不依呢?
这一方面在于劳动者维权乏力。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导致劳资地位悬殊,劳动者议价能力本就缺失,再加上多数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举证能力不足,同时,维权成本较高、维权手续繁琐,因此,大多数劳动者对自己手里的“饭碗”倍加珍惜,只得选择逆来顺受,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借机愈发大耍违法“威风”。
另一方面在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一部分劳动者“忍气吞声”,又有一部分因维权能力差,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而维权者通常以两种途径获得法律救济,一是司法途径,申请劳动仲裁、法院判决,这种途径显然只能让用人单位将本就拖欠劳动者的权益归还回去,并不能让违法单位产生额外成本。这使得许多劳动者“赢了官司输了钱”,而违法单位却是“输了官司赢了时间”。
二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对于法律关系并不十分明确的劳资纠纷,监察部门往往难以直接执法,只能让劳动者先行申请仲裁,待到查明事实、作出仲裁或判决后,少有案件会“回炉”到行政部门以追究违法单位的行政责任。即使对明显的违法用工,劳动监察部门也常常责令整改了事,而并非一律祭以罚单。这也许是出于执法谦抑性的良好初衷,以期最小程度地影响市场主体,可这的确使得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远远小于违法收益,大不了把“吃了你的吐出来”。
可以说,劳动者维权成本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两者是此消彼长关系。要让劳动权益照进现实,就需要创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高、劳动者维权成本低的良性法治格局。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无疑给出了良方,“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具体到劳动权益保护领域,就需要从立法上为劳动者维权降低成本,如打通维权难的制度链接间隙,将维权费用由违法单位承担写入法律等等;在法治实施上,严格执法,让违法单位承担法定惩罚;在法治监督上,让渎职的执法者承担起不作为责任;在法治保障上,对劳动者权益给予全面保障。只有法律真正硬起来,真正动起来,才能根除法律被“打白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