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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1月15日《工人日报》报道,李红在四川某制造公司务工,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工资为计件制工资,但未制定劳动定额。多年来,李红在法定假日和周末都被要求加班,却从未领取过加班费。李红等40余名工友多次与公司沟通加班费事宜,公司以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2013年,李红等人分别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诉至法院等渠道依法维权,在“计件工资加班费”诉求上均未获得支持,理由是劳动者若主张计件工资加班费,要有用人单位同意的“超过劳动定额和标准工作时间”审批,此外还需要劳动者对劳动定额举证,无法举证就要自行承担后果。
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加班费难以得到,几乎是个常态。甚至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计件工资制等于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多劳多得让工人自愿加班,不是企业安排其加班。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劳动法》已经实施。新乡市有家改制的集体企业职工,向一家工人报社写信反映,称原来的厂长成了私企老板后,工人苦不堪言,每天加班也没有加班费。报社记者前去调查,厂办主任讲,改制成民营企业后,生产工人的计时工资制改为计件工资制,劳动定额定得可能高了些,有些技术不熟练的工人8小时内完成不了定额,就自动加班工作了。而工人说,老板制定的劳动定额,按全厂技术最好最熟练的工人1小时完成的加工件乘以8计算,若完不成劳动定额,月底要扣罚计件工资。几乎没人能在8小时内完成劳动定额,只有加班加点工作,到了星期天,还有人让家属来厂里帮忙一起干活。工人曾想去告老板,但仲裁委的人说,没有企业安排他们加班的证据,要加班费不会胜诉。
无独有偶,2005年,郑州有个服装加工厂,有个入职一年的技校毕业的女工,受不了没日没夜的加班工作,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企业让工人加班不给加班费。但企业向前去检查的劳动监察人员出示“证据”,工资表上显示有“加班费”。原来这个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却没有制定劳动定额,工资表也是临时制作的,所谓的加班工资,就是8小时以外的计件工资。这让劳动监察找不到企业的违法之处。
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权益很难,以往仲裁通常是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理由不支持劳动者讨要加班费的请求。后来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内,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审理加班费争议,规定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要追讨加班费,就要有加班的证据。然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举证难度大,一是要有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的证据,二是要有超过劳动定额和标准工作时间的证据。“证据”常成为职工维权的绊脚石。
劳动者“举证”,是受管理的劳动者的一个天生弱项。哪怕事实就是事实,但没有法律认可的证据,也难成为法律认定的事实了。破解这个难题有什么办法?如果将工会的证言作为劳动者的“证据”,也许是个好办法。由于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依法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工会也有权利通过集体协商,就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劳动定额、包括违法没有劳动定额等问题,向企业提出质疑;《工会法》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了解企业和职工实情的工会,为职工“加班”作证,应当是职工有力的证据。
当然,首先是工会愿意并勇于为职工提供证言,才能让劳动者维权“谁主张谁举证”变得不那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