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26岁的广州番禺男子阿强前往广州海L珠宝有限公司应聘,被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告知不予录用,因他上了“行业黑名单”。2009年,在番禺某珠宝厂工作的工人梅建等四人,由于加班费和社保费问题与工厂发生纠纷,后将工厂告上劳动部门,因此被列入“行业黑名单”,致使他们在番禺珠宝行业求职无门。多名因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劳动者找工作受阻,以“遭受招工歧视”的名义向当地人社局投诉,但劳动监察查无实据。(11月27日《河南工人日报》)
如今“行业黑名单”的语境,未必都是贬义,是指一个领域或行当要针对某些人或经济实体进行防范。比如建立诚信体系就不能少了建立诚信数据库,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自然人或经济实体,从银行贷款都可能受阻,被形容进了银行的“黑名单”。为防止企业老板欠薪逃匿,早几年各地就纷纷采用把欠薪逃匿老板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做法了。
只是,还有一种不能摆上桌面的流行于地域行业、不可言传只可意会的“黑名单”规则,就不那么光彩了。比如一些行业,企业将某些离职的员工列入“黑名单”,惺惺相惜的同行企业“同仇敌忾”地防范这些员工。当然,有些员工因自身不检点,诸如窃取企业机密或资源以换取私利等进入“行业黑名单”,是企业的某种“正当防卫”。但行业中有些“黑名单”,是去伤害敢于主张合法权益的员工,借此杀一儆百,警告员工对企业的管理只能逆来顺受。
把敢于维权的职工列入“行业黑名单”,作为威胁员工的“撒手锏”,有些行业的企业乐此不疲。虽然人们会讲企业这样做会得不偿失,因为这样的企业也会上求职者心中的“黑名单”。但现实是,企业不在乎什么“得不偿失”的劝解,因为实际中直接感受的是企业能获得更大的管理权威。
企业将依法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员工列入“行业黑名单”,不仅失德,而且涉嫌违法——打击报复主张正义的劳动者。可是,对于这种不法“行业黑名单”,目前只有治病救人式的说服教育,没有严厉的惩治手段。
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劳动者求职遭拒,状告就业歧视行为,却不能拿出企业在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等哪个方面有违反劳动者平等劳动权利行为的证据;告企业泄露个人隐私,企业也可以辩解仅是将和员工曾经发生的纠纷在内部进行说明而已,没有对员工进行公开侮辱,不存在员工隐私泄露。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不能硬逼用人单位接收不愿意要的求职者,拿不出就业歧视的证据,也没有依据处罚企业。
正是对行业不法“黑名单”潜规则缺少实实在在的惩治措施,不能“惩前”当然也就不会有“毖后”了。问题是不法“黑名单”是一个行业共谋,不是某个用人单位的行为,怎么依法惩治,目前好像没有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合法权益要避开列入不法的“行业黑名单”,时下得到的忠告只有依靠工会组织起来维护权益,因为“不法黑名单”不会把工会列入,工会不是求职人,列入“黑名单”也起不到威胁员工的作用。
然而,对于企业或行业失德且涉嫌违法的恶行,需要拿出可行的“惩前毖后”办法。实际上一个行业“不法黑名单”的流行,行业商会或协会负有责任,因为商会或协会是行业内企业交流的平台,具有协调同行企业利益、反映企业诉求、规范企业行为发挥作用的组织,如果一个地域行业内流行“不法黑名单”的潜规则,商会或协会就负有责任。政府对商会或协会的扶持也需要有奖惩措施,商会或协会有责任防止不法“行业黑名单”对劳动者的伤害,对不尽责任的,应在行政法规范畴内制定出处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