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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临近退休年龄的5名职工,向法院起诉深圳人社局不作为,致使他们的权益遭受损失。这几名职工的工作年限都超过了15年,但社保缴费年限却远远达不到15年。今年7月他们同企业协商,企业同意给他们补缴养老保险,他们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部门以超过法定查处时效拒绝。10月企业倒闭,老板跑回香港。职工认为人社局不作为致使他们遭受权益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11月28日《河南工人日报》)
职工由于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够,到了退休年龄只能退保拿回个人账户的钱或把个人账户的钱转回老家,使他们的养老权益损失严重。而他们起诉人社局不作为,也有法律依据。因为依据深圳的法规,追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欠费时效为两年,但没有规定补缴的时效期限,“补缴”是自愿,和“追缴”不是一个概念,而且企业长期不给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社保部门监察失职。
笔者以为这个案子真是为难法院了。按法律,企业造成的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由企业负责赔偿,但此次职工权益的损失有社保部门的责任。而企业倒闭了,至少目前没有社保部门弥补职工养老权益损失的先例。然而无论法院怎么判决,这个案子都折射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改革的深水区。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试点《劳动法》实施后的全面推广,距今有二十六七年了。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点低,首先就表现在碎片式的职工养老统筹区上,为了行政强力推行的方便却违背了保险大数规则。多年来,特别是职工队伍中新兴力量农民工大军,不愿意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然而,城镇化建设使越来越多离土地渐行渐远的农民工意识到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对落实职工养老权益的诉求强化了,迫使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首先要整合区域性的碎片化。但低级别的区域养老统筹,已产生了区域性的社保利益集团,会为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设置障碍,所转移的只是个人账户。
本来,社保部门追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设定一个追缴时限,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希望职工能及时举报企业不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但受利益影响,有些社保机构却借用追缴社保费的两年时效打起小算盘来,如果职工缴费不足15年,社保机构就不用支付到退休年龄职工的退休金,且能把企业的缴费留在自己社保基金的盘子内。
低级别的养老保险碎片化,不仅是指区域性的,还有养老制度以人划分的碎片化。11月17日,黑龙江省肇庆市8000名教师“罢教”,要求提高工资待遇,向政府提出的三项诉求中,有一项是教师应退出职工社会保险,与公务员一样由财政供养退休人员。据悉,数年前肇庆市之所以把学校纳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是因为当地从社保领取退休金的职工与在岗参保缴费职工的比例大约是1∶3,让社保退休金支付捉襟见肘。老工业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退休职工多、社保负担重,青壮年都外出打工给他乡社保机构作贡献去了。而财政供养的退休人员是所有纳税人供养,自然退休待遇比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高得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财政供养人员养老制度,所形成的养老制度碎片化,使养老待遇差别日益扩大,不公平的问题日益突显。迫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逐步削减不公平,就是人们所说的深化改革。
深化改革,说到底是对利益的新一轮调整,利益的调整必然会触犯既得利益群体,比“一穷二白”情况下改革难得多。养老保险制度升级改革,要在深水区破浪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