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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扣钱,历来作为企业强化管理的一种手段。苏州某论坛上一网友发帖称:公司出了个奇葩新规定,最严格的一条,只要吃饭剩了两粒米以上,就要被扣钱,而扣一次钱就要被记过,记过超过两次还要被开除。网友晒出了公司相关规定的《通知》,落款为该公司纪律领导小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女员工告诉记者,早在半个月之前,公司就出台了这样的规定,但是至今为止一直没有真正地执行。该员工笑讲:“我估计也是很难执行了,因为感觉这个实在是不太好操作,你说谁饭碗里不会剩饭啊!”(11月29日《扬子晚报》)
这个尚没有真正执行的规定,也许是这家公司支持“光盘行动”厉行节约的一个措施,也可能是企业为“增收”剑走偏锋。但都说明企业习惯于用“罚款”来强化管理,或强化某个理念的灌输。
企业对员工罚款的法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罚代管”成为企业严格管理的利器,甚至有的企业有意无意滥用罚款权力,借罚款让员工的劳动变得无偿:违反上厕所次数和时间规定要罚款、在岗位上与同事闲谈要罚款、上班迟到早退要罚款、完不成生产定额要罚款、工人发生工伤整个班组连带罚款、员工对领导不恭敬要罚款……工人一个月的工资,很可能大半变成罚款又回到老板的腰包。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理由是《条例》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代替。这两部劳动法典,都没有赋予企业对劳动者的罚款权。因为罚款只是行政和司法部门执法时行使的特权,企业没罚款的资格。劳动法律只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有些法律人士称,自此企业罚款就是违法,对职工的处罚只能是批评或降格使用,最严重的是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现实是,企业如果没有罚款权,会颠覆企业的管理习惯,让企业失去用经济杠杆促进严格管理。有个煤矿的管理人员对笔者说,管理离不开经济处罚,工人违章作业,虽没有给企业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没有罚款就难警示职工要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否定了企业对员工的罚款,却没全部否定企业对职工的经济处分。劳动法典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而劳动者也有义务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假如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某些行为要受到经济处罚,也就让某些“罚款”合法化了。至少目前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经济处罚,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法律并没有禁止。原因就在于企业可以说所有的违纪行为,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比如员工遭到顾客投诉就要扣罚工资,企业称虽然员工没有造成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但造成了形象这个无形资产的损失。所以对于依法建立、并经过职代会通过且公示的规章制度,所含的经济处罚的规定,法律也会认可合法。而有些地方性法规,如深圳、河北、陕西的《工资支付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违纪时,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每月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过,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建立和生效,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是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职工对企业奇葩式的经济处罚规定,不能仅报以嘲笑、事后发发牢骚,最重要的是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决不能置身事外,放弃民主管理企业事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