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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的《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其中将生产事故的处罚上限提高到2000万元格外引人注目,这无疑会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威慑力。但行政处罚权的标尺长了,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拓展,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亟须为这种自由裁量权标上刻度。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通俗点讲,就是给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一定程度自由处罚的权力。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历来引发不少争议,尤其是近年来,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在经济层面。究其原因,无外乎涉及经济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寻租风险小、回报高。除此之外,法规本身的漏洞,也给自由裁量权寻租留下了巨大的空子。以新的《安全生产法》为例,其中规定发生生产事故的,一般事故最低处罚金额仅为20万元,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最高可处罚2000万元。如此悬殊的处罚弹性,如果缺乏可以量化的刻度及有效的监督措施,难免会给权力寻租留下滋生的土壤。
可以说在各个行政部门之间,都存在这种类似的自由裁量权。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要求各地政府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其根本目的,是减少权力运行中的人为干扰因素,让权力的运行更加科学公正。目前,各地的权力清单制度推进迅速,众多行政权力得到清理,但作为权力寻租重灾区的自由裁量权却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落实权力清理依然任重道远。
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无疑会有效限制行政部门“乱动的手”。对于自由裁量权来说,如果上下限之间的空间代表权力尺子,那么为这把尺子标上相对精准的刻度无疑就是关住权力的笼子。这个刻度,既要赋予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一定的变动空间,又要保证这个空间不可随意伸缩。有了这把标有刻度的尺子,不但官员的执法尺度可以比照,群众雪亮的眼睛也有了参照物,社会监督无疑会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