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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欠缴数额达3万元以上,将按照欠缴数额3倍标准罚款;如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最高每人处500元罚款。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6项行政处罚明确了自由裁量标准。(今日本报3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6项行政处罚明确了自由裁量标准,具有标杆作用。其中一项“单位欠社保最高罚三倍”规定更是让人眼前一亮。“最高罚三倍”其实不是什么新规定,而是对社保规定的再次重申,加之26项行政处罚配套措施的跟进,让违法企业“买”得起“罚”不起。
社会保险金是劳动者的“活命钱”,可以让他们在年老、失业、生育、由于工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不是恩赐,而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员工应有的合法权益。既是企业应有的投资成本,也是企业获得财富的基本常识,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也有利于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财富,对员工利益的忽视,实际上就是自断后路。可眼下实际情况是,一些企业不按照法律规定,无视劳动者的权利,以种种借口不愿给员工买社保,或不足额买社保,违反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同理,“重罚之下必有弱夫”。法严人思善。对违法企业就是要下猛药予以重罚,罚得其肝痛,不断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处罚力度,使其长记性,让他们算算投资与支出账,让企业赖不起,拖不起,唯有加大违法成本与降低守法成本并重,加强法律震慑力,给企业戴上“紧箍咒”,让其吃不了兜着走。
员工缴纳社保按3倍标准罚款,这不仅是钱的问题,而是关乎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同时,26项行政处罚明确了自由裁量标准,是明确的指向,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合法有效的手段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将会产生较大的作用。
因为现实中的“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一时无法改变,对于职工说来,法律和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才是他们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6项行政处罚明确了自由裁量标准,是为员工撑起“保护伞”设置“高压线”,对企业来说,也是红线和“警戒线”,谁违规谁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企业应该认识到违法违规成本的提高,是一个什么样的大账,好好算一算,并规矩起来自觉起来才能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