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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人社部《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用于职工补助、缴纳社保费用等。
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重要财富源泉,也是劳动交换的主要载体。企业须承担社会责任、遵守契约精神,除因法定事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当企业犹如一只小船,在市场经济海洋里遭遇风雨、陷入困境、自身难保时,也须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卸重而行、轻装上阵、冲出难关。因此,劳动合同法设计了企业裁员制度。
在“经营严重困难”等特殊情形下,经法定程序,企业可以裁减人员。该制度还特别强调禁止对包括孕期女职工在内的六类员工进行裁员,要求对“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等三类员工优先留用,彰显着对相对弱势者的特殊保护。然而,现行制度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高,本次意见稿增强了程序设计,从提起到实施都有了“操作指南”,同时,尤为突出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与协商权。
长期以来,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己任的劳动合同法,在另一面也表现为对企业的保护不足,当年在立法过程中,对此就有不少质疑。回过头看,该法所设定的诸多利好制度至今尚未完全照进现实,未尝没有此方面因素。说到底,问题并不在于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过多,而在于法律给予企业的扶持太少。
企业之于国家,正如员工之于企业,当企业风雨飘摇,国家和社会也有义务为之保驾护航,如果放任之颠沛流离,最终受损的还是全体劳动者的权益。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赢了官司,企业却关了张的案例比比皆是。
本次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对遵守裁员制度法定要求、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国家补贴。这实际上是把国家帮助企业走出困难的义务从伦理责任上升为法定责任,让企业为承担社会责任付出的代价得以补偿,让守法企业“得道多助”,不为法律所累。必要时,国家拉企业一把,才是对劳动者的最大保护。
事实上,劳动者、企业与国家,三者休戚与共、唇齿相依。劳动合同法强调企业对劳动者的保障,此次意见稿强调国家对企业的帮助,在这三位一体关系中,还需特别强调国家对劳动者的直接保障,这寄托于更为严密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劳动者在不同地域,在就业与失业的间隙间,能得到更有衔接性的无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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