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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欠薪“养虎为患”只好“刀斩乱麻”
//www.workercn.cn2015-01-23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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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通报三起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欠薪案例,一起是欠薪单位以负责人失踪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一起是单位搬迁以躲避支付员工工资,一起是欠薪单位突然停业来逃避支付职工工资。(1月22日《河南工人日报》)

  看来,前不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起到了作用。人社部门将拒不整改的欠薪单位,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用群众的话讲,叫“如今治理欠薪,政府行政印章子不如司法刀把子”。

  早在3年前,“恶意欠薪”罪写入新修订的《刑法》时就有争论。有些学者认为欠薪属于劳动纠纷,不应写入刑事犯罪。其实,“恶意欠薪”入罪,是“养虎为患”的结果。所谓的养虎为患,就是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对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政府行政治理过于软弱。

  考察一下欠薪泛滥成灾的历史,大约是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出现的现象。而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政府重视企业经济发展,而不太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客观原因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最早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是经营困难的公有制企业,很多是由于“三角债”而不是出于恶意欠薪的动机。此后,随着农民工大军兴起,这个劳动群体成为被拖欠工资的主要对象。

  “养虎为患”是因为政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如为企业“保驾护航”来得实在。就如最初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为60天,如果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超过两个月,职工再向仲裁机构申请讨要欠薪,因超过时效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才违法,企业很容易编出拖欠职工工资的理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也愿意听信。上世纪90年代后期,曾有个新闻媒体记者到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采访查处企业欠薪新闻,受访的工作人员拒绝谈具体案件,为的是要保护企业声誉,便于企业发展。

  对于法律意识不强、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更容易被恶意欠薪,因为他们讨要工资,不是超过时效,就是缺少谁是用人单位的证据。长此以往,欠薪这只恶虎长大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才发现,对欠薪的治理已力不从心了。

  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政府是第一道具有强制力的防线。虽然现在有了“刀把子”惩治恶意欠薪,但作为具有强制力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第一道防线,需要创新出震慑欠薪单位的办法,让用工单位老板再也不敢也不愿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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