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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工资清欠行动正值高潮,多地人社部门表示,恶意欠薪的单位将被列入劳动用工诚信体系“黑名单”。
建立诚信体系的“黑名单”制度好,但关键是被拉进“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据悉,纳入用工诚信体系“黑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受到信用惩戒。可实际上是不是行得通,还需要观察。
其实,企业“黑名单”制度早已有之,但因惩戒力度不大,对企业不能起到很强的警示作用。四五年前,笔者曾听到一位市总工会的同志讲,他们那里以后诸如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参加社保、企业民主管理等工作会容易推进了,因为市里出台文件,对不开展上述工作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这些单位的先进评比资格。这样的“黑名单”不会让重利轻义的企业老板“惧怕”。何况,各种评先活动本身的正当性也令人怀疑,有些评先表彰,更像是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设置的。
去年3月,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政府很多部门都在积极推进所辖领域的企业黑名单制度。
然而,信用体系是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各领域的管理部门相互配合。比如企业用工存在失信,但与银行往来和交税方面没有失信行为,金融和税收体系是不是要配合劳动用工体系,惩治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理论上可以,但实际信息沟通方面会不会出现堵塞,各部门之间是不是还是“各自为政”?
一个多月前,《河南工人日报》记者调查洛阳一工程项目施工公司,拖欠一外地劳务公司工程款并打伤讨要欠薪的农民工事件。洛阳市建委的工作人员说,劳务公司怎么能和那家施工公司合作?那家公司在洛阳市场是出了名的赖单位。看来,那家公司很可能就在建委的“黑名单”上,但开发商不清楚,外地的劳务公司更不知道。
而且目前的企业“黑名单”制度,受地域的局限,纳入一地用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在当地招工难揽业务难,但去外地招工揽活儿又能通行无阻。
建立用工诚信企业“黑名单”制度,不能是政府某个部门公开通报一下,便将信息封闭在自己的档案柜里或本系统中,结果“黑者”仍“自行其道”。企业“黑名单”制度应该是一个跨地域、庞大的信息工程,不仅是政府部门之间可以方便查询,任何市场经济主体也能很容易查询,才能让企业“黑名单”制度发挥作用。
因此,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仅有“黑名单”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