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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终,在记者分赴各地采访返乡职工时了解到,为了多拿钱,不少职工表示愿意去订单多加班多的企业,因为“打工主要是为了挣钱”。同时不少企业也拿出“职工自愿加班”的理由回应劳动部门和工会对超时加班涉嫌违法的指责。记者调查发现,在加工制造业,做低计件计时工资,是企业诱导工人自愿超时加班的一种手段。(2月10日《工人日报》)
加班是一个老话题。之所以常说常新,一是加班的理由众多,加班的手段多样,比如这个“做低计件计时工资”,就更是奇葩。这样的事情频出,这样的老板频现,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劳动者还很弱势,为了一个能糊口的工作,不惜降格以求,忍辱吞声;另一方面也说明,一些黑心老板很“贼”,总是不厌其烦地钻法律的漏洞,寻找各种剥削或者压榨职工的手段,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其实,这种“做低计件计时工资”的手段压根也不新鲜,是百货商厦玩腻了的最原始的老套的办法。讽刺的是,有人将此算计在工人头上,还美其名曰“加班文化”。加班文化指一种现象,即雇员应该在家休息的时候仍然工作。按词条原意解释,加班文化是和人员冗余、企业收缩、项目延迟的经济大气候相联系的。这意味着工作到很晚,生病的时候也照常上班和放弃休假。
如果说,定义上的“加班文化”只是一种经济现象,是为“气候”所迫,就像前几年的金融危机,还可以让人理解,且无可厚非,那么“做低计件计时工资,诱导工人自愿超时加班”,就完完全全等而下之,沦为一种严重的用工陷阱了。于是,当小时工资率过低而难以改变时,劳动者为维持其基本生活,只能延长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劳动者加班的愿望只能是一种无奈和被迫。
可见,即便是劳动者有加班的愿望,也并不能掩盖企业超时加班和加班的常态化管理的违法性。因为第一,这是对劳动者健康的侵害。8小时工作制,是人类经过数百年的实践,按照人体生物节律科学制定的,成为一种共识和制度,为企业所遵循,超过这个时间,偶一为之还不算什么,但如果变成经常性的行为,就是一种反科学的行为。
第二,这还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正是基于人体的健康情况,《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打着“加班文化”的旗号,企业设置加班陷阱,假借职工“希望、自愿”提高待遇而冲击劳动法律的底线,这种做法不能容忍。当务之急,一是劳动和工会部门对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必要时“严重通牒”;二是制定适度的底线工资,不让无良企业“做低计件计时工资”迫使工人加班的阴谋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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