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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春节临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入高发期。农民工奔波忙碌了一年,想带着辛苦钱回家过年,多数欠薪行为恰恰发生在这个当口,给了农民工当头一棒。一些农民工反复讨薪无果,不惜采取破坏工地设施、爬塔吊相威胁、跳楼自杀等极端手段维权,为此面临被治安处罚甚至被判刑的危险,无异于讨薪困局中雪上加霜。用工单位今天拖明天,今年拖明年,非得等到农民工忍无可忍铤而走险,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才多少引起世人的警惕,不能不说是我们社会的一大悲哀。
无论有多大的困难,从政府部门到司法机关,从工会组织到公益机构,都不能对欠薪问题束手无策。首先,要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用工关系做起。一些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的观念,加之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态势,他们在找工作以及上班的过程中,往往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这样,一旦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或者老板欠薪跑路,农民工讨薪维权就可能缺乏过硬的证据,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也难以认定。鉴于此,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劳动监管执法,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严惩不和职工签合同、不给职工上保险等违法行为;工会组织也应将农民工群体纳入服务和保障范围,帮助、引导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使农民工的劳动行为从一开始就得到确认,为追讨欠薪维权行为打下基础。
其次,维护积极、健康的市场秩序,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也是解决欠薪问题的一个根本保障。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企业向政府部门监管的专门账户缴纳一笔保证金,一旦发生欠薪,由保证金先行垫付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企业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先、事中或事后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有的要受到相当严重的处罚。对于因“三角债”、“连环债”或政府部门拖欠款项,导致用工单位资金匮乏并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职能部门、公权机关要充分动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帮助、支持用工单位追讨欠款,并督促其将追回的欠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于用工单位恶意欠薪,理论上可以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治罪,但一些地方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仍痛感“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有些地方甚至有过“用工单位自己承认欠薪,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的荒唐规定,其结果必然是,没有一个用工单位会自己承认欠薪,因此没有一起欠薪行为能被立案侦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中看而不中用,必然助长欠薪者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令恶意欠薪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