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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此前的调研,我国目前的工伤法律程序过于复杂和冗长,最多可以达到10项法律程序。采用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的工伤劳动者,平均经历了2.45年才获得赔偿。很多用人单位为达到逃避工伤赔偿法律责任的目的,恶意穷尽工伤赔偿争议所有法律程序以达到拖垮劳动者的目的。(5月4日《法制日报》)
不幸遭遇工伤后,幸望能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每一个劳动者的心声,也应是法律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尽快实现的应有之义。如果法律规定给工伤劳动者制造了障碍、带来了不便,就应通过法律制度的修正来改变这一现状,这也是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现实需要。
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经过工伤认定这一关,这是现行制度规定的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不少工伤劳动者在维权路上就卡在了这个前置程序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这一认定可能要经历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程序。每一个程序都有一定的周期,等到所有程序走完,工伤劳动者即使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也早就身心俱疲了。
设置如此复杂的程序,本意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结果却让劳动者很受伤。平均经历2.45年才能获得赔偿的时间跨度,让本就遭受了身体损伤的劳动者,再次遭受了心理上的折磨。这种现状不符合工伤制度的立法目的,也和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追根溯源,之所以导致这种现状,关键在于我国目前把工伤认定定性为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因而对其实施救济的途径必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改变这个现状,就得对工伤认定行为重新定性。
劳动者因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本质上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畴,是否属于工伤也应在这一范畴之内。正如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黄龙提出的那样,应当将工伤赔偿争议从行政法律关系中分离出来,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按照如此方向,就可以取消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将工伤认定一并纳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实现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同时受理。工伤认定本身只是工伤赔偿的依据,工伤认定程序也只是工伤赔偿程序的一个环节,完全没有必要实行认定程序和赔偿程序的分离。行政机关在此争议过程中作出的工伤认定,可定性为一种证据,就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样。在劳动者因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可以对工伤认定结论进行审查,对符合证据标准的就确认其证明力;如果认为存在问题,可以直接重新认定,这样就省略了工伤认定环节不必要的诉讼救济程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较,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遭受工伤事故的就属于弱者中的弱者了,法律必须为其主持正义,而这一正义应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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