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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南方工报》报道,2011年2月,在东莞务工16年的一位女工年满50岁,厂方终止了与她的劳动关系,不再为她缴纳社保费。社保部门将她的社保关系转到她的老家陕西。企业只给她缴了6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东莞社保机构以其社保关系已转走终结为由,拒绝企业提出为女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要求。而陕西的社保机构以她未在户口所在地工作为由,不同意她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只同意延缴。女工至今仍留在东莞打零工,每年都要和“老东家”对簿公堂。因企业有过错,每次诉讼,法院会判决企业向女工家乡社保部门支付延缴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费。
这种讼累是怎么形成的?有历史原因形成的职工社保起点低、至今仍不完善所致,也有计划经济的老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出现“老瓶装新酒”不合时宜所致。
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政府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却对执行这个法律条款改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所谓的“退休”,是指职工符合规定条件退出工作岗位,并可按月享有一定生养费用待遇的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就会在企业每月领取退休金。哪怕工人在某个企业只干了两三年就到了退休年龄,也要由这家企业以职工累计工龄计算其退休待遇。但市场经济不同,职工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不见得就有基本养老待遇,只有达到了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才可每月领取退休金。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条件,比较讲实际和人性化。但政府规定的劳动关系终止就不那么以人为本了。这是因为劳动者的权益总是和劳动关系联系在一起,没有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一些权益也就消失了。
去年10月,网民爆料兰州市城关区环卫局要求超过退休年龄的环卫工签订“生死承诺书”,立即招来众人的痛责。环卫局回应解释,是个别环卫队的行为。而实际情况是,一些高龄环卫工家境贫寒,又享受不到每月领取退休金的待遇,他们苦求环卫队继续留用他们。但按“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的规定,环卫单位想给这些“劳动关系终止”的环卫工缴纳工伤保险也不行。按社保部门工伤认定的范围,对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不予认定,因此才发生了“生死承诺书”的事情。《河南工人日报》曾有一则报道,西平县一名超过退休年龄的环卫女工,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县人社局对工伤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而县、市两级法院均裁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同一申请工伤认定案例认知的差别,就是一个以法律为准绳,一个以行政法规为准绳的差别。
计划经济时期的规则,未必能适用于市场经济时期。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是以法律为标准好,政府的行政法规也不应同法律冲突。否则,“老瓶装新酒”很可能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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