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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扶人被讹以及肇事者冒充好心人的事件屡屡发生,成为社会热点。这极大消耗了社会的诚信资源,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有统计表明,今年10月前的149起因扶人引发争议的案件,80%左右的案件真相最终被查明。其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可是讹诈处罚率基本为零。(10月16日《人民日报》)
从心理学讲,很多行为的发生,其实是瞬间的产物。那些选择讹诈的人,在平时未必就一定面目可憎。不排除瞬息之间,他们依据日常判断,认为讹诈不要紧,即便发现了也不会出现“更差的结果”,于是选择了讹诈。反之,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每一起讹诈,都会面临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惩罚。由此形成的道德想象,就会成为“条件反射”,促使他们作出正确的选择。
正是在这一点上,让人倍感遗憾。据统计,84起被扶者恩将仇报案例,仅有1例受到了扣留处罚,但因违法人员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32起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案件,没有对冒充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换而言之,讹也就讹了,反正又没有损失,如果讹诈成功,还能得到不少好处。
或许有人会讲,不是还有道德谴责吗?确实,几乎每次“扶不起”事件发生后,舆论都对讹诈者予以了强烈谴责。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都活在别人的视线中,道德谴责的力量不容小觑。但是,永远不能否认有些没有道德底线的人,他们“不怕人云”,“死猪不怕开水烫”。道德有时就是一张纸,最大的价值在于未捅破前,真要捅破了也就会面临无知无耻无畏的尴尬。而且,道德谴责有着自发性质,甚至有时是情绪化的选择性的。在法治社会,更应该强调法治和制度的惩罚。
道德是奖出来的,道德也是罚出来的。没有一片雪花会认为自己造成了雪崩,没有一滴水会认为自己造成了洪灾。讹诈不受惩罚,等于变相纵容。正如一首歌唱的,“你总是心太软心太软”,法律的温柔,客观上起到了“孵化器”的作用。因此,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还应该运用法治和制度的力量,让讹诈者不敢讹,让讹人者寸步难行。不管是谁,只要讹诈了,必须受到法律和制度的双重惩罚。
有必要指出,这里讲的讹诈,其实指向两种人。一种是“诈撞”,明明是自己摔倒的,却诬陷是别人甚至搀扶的人撞倒的;还有一种是“诈扶”,明明是自己碰倒了别人,却冒充好人欺骗舆论。就现实而言,相对于“诈撞”,对“诈扶”的认识远远不到位。“扶不起”之所以绑架了公共议题,与“诈扶”的人一再装可怜、骗同情,有着很大关系。而“诈扶”的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和制度的惩罚,甚至在舆论场也没有得到应有谴责。他们就像一头闯入村庄的野兽,作了一番恶后却飘然而去。甚至还留下一地传说,蒙骗很多不明真相的人。
于道德建设而言,奖和罚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一个都不能少”。如果没有必要的惩罚,那么讹诈就会一再出现,一锯子一锯子地削弱着道德的力量。“诈撞诈扶”都应该寸步难行。当前,应该探索和建立对讹诈的处罚机制,形成不敢讹、不能讹、不会讹的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