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原创评论-正文
救命的担架服务应有人兜底
郑昕 刘怀丕
//www.workercn.cn2015-12-03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分享到:更多

  在近日召开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拟立法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

  国家卫计委在2014年正式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该办法还规定,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分。由此可见,有偿担架搬抬服务可以作为有益补充,但急救部门的责任必须厘清,不能完全交给市场。

  前几天,南方航空公司航班上一名乘客突发重病,飞机落地后,空乘人员与地面的急救人员为谁该抬旅客下飞机发生争执,最后该乘客无奈忍痛自己爬下飞机、爬上救护车。针对这一事件,国家卫计委高度重视,已要求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调查核实情况,做出认真处理,进一步检查在急救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这反映出,当前在一些突发情况中,担架搬运环节的责任边界尚不清晰,使患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背景下,“有偿抬担架”难免会引发群众的焦虑。

  危急时刻,担架抬起的不仅仅是生命的重量,还有病患者以及家属对医疗急救服务的信任。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为担架服务明确责任边界,确保兜住急救底线。在此基础上,有偿担架服务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补充作用。

  急救资源调配专业性较强,需要经过周密论证和评估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具体细则的制定,既是专业问题,也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地方立法应与改革相衔接、相协调。法规制定后,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定期考核,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等行为严厉处罚。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