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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时,若发生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或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种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6月2日《京华时报》)
尽管法律给予受害者的权利渠道很畅通,但在“救命如救火”的情况下,复杂的程序和不确定的因素,都可能成为其“生命不可承受之重”。在其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而个体又处于绝对弱势的情况下,就需要一种常规性的制度设计,让其最基本的权利获得保障。遇车祸先垫“救命钱”,无疑给予了生命的兜底保护,属于公共政策的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提升公共服务的实质要求。
2009年由财政部等5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之后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加以落实。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过去肇事者垫付医疗费像挤牙膏。不过有了事故基金之后,却发生了积极的化学反应,作为利益主体的政府机构,也少了旁观之下的不作为,这样的嬗变见证了制度的威力。
虽然“温州版”的制度安排并无创新意义,不过是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从而补强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利。不过,从遇车祸先垫“救命钱”的行为本身而言,其体现弱势倾斜值得称道,若能在其他领域得到推广,那么人性化服务必然有数量的增长,质量上的提升。关注意味着更多的期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让个体更有尊严,并免受权利被伤害的恐惧。
基金最大的意义,在于把受害人从抢救费的纠结中“解放”出来,将救人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留给政府部门协商解决。现实中大量的事实说明,只有当公共责任真正发挥了作用,个体的权利保障更有成色。在连带责任和兜底保护之下,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而交通事故责任中“最后一公里”也因之贯通。总之,唯其不以孤本呈现,尊严方才更有成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