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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就不受限制吗?答案是“NO!”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等。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惩罚。(10月6日《华西都市报》)
当今社会,科技越来越发达,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新形势下,社会进步的同时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公务员队伍中也开始出现辞职潮,不少公务员选择主动辞去公职重新就业。这种现象弊益兼有,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部分人认为公务员与自己的兴趣、爱好或者事业上的价值观不一致,工作不舒心,也很难发挥自己的才能;二是部分人认为公务员待遇不高,满足不了自己的物质需求,想出去多挣钱,过更好的生活,而且经过公职岗位的锻炼,自己能力和素质都足够出去闯荡。三是一些人在公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人脉和社会资源,想通过二次创业的方式。利用前期积累为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
对于第一、二种情况,我们应该尊重也应该鼓励,因为这是正常的社会人才自由流动。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力资源丰富,与其让其身在曹营心在汉,不如招更合适的人代替其工作,放其出去做愿意从事的职业,更好地发挥自己能量,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对于第三种情况,我们要特别警惕,重点关注。因为有些公务人员刚走出了机关大门,转身便踏进了曾经管辖或者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大门。他们携带着权力的余热,为企业带来不合理利益,企业反过来也报之以好处。这势必会扭曲正常的政商关系,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损害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要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就必须健全公务员的进出与退出机制,对退出体制的公务员再就业进行约束,在制度上限制约束其权力余热带来的优势,让其参加社会市场公平竞争。
近期,《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出台,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在制度上堵住了权力余热带来腐败的漏洞。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制度得到严格落实,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做到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公务员辞职再就业,应该说是利大于弊的,因为这样社会人才流动会更加自由,能做到人尽其才,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只要我们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思想认识上的教育,同时,健全制度上的漏洞,落实严格的监督惩罚机制,我们就完全有信心避免公务员离职再就业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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