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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山东济宁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梅永红辞去济宁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9月6日澎湃新闻网)
梅永红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高级别官员。近年来,官员辞职的新闻屡见报端,除了处级干部这个“辞职生力军”,厅级、省部级高官辞职的绝非个别。曾有媒体报道,仅国务院某部委2014年上半年辞职的公务员就多达20余人,其中大多数为副处级以上官员。这一数字甚至超过了该部委去年全年辞职人数的总和。而国家质检总局原新闻发言人陈熙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原副局长黄力群等明星官员,都相继辞去公职,选择下海。在经历了无数次“轰炸”后,民众似乎已经能平心静气的看待官员主动卸下“乌纱帽”,回归一身白衣。但问题在于,官员在辞不辞职这道正常的人生选择题上交出了答卷,还能不能在“利益回避”这道政治伦理题上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答案呢?
在国外,的确有很多大集团、大财阀的高级管理人员进入政府部门担任高级官员,但同样也有政治伦理法律进行约束。类似的法律我们国家并非没有,《公务员法》第102条就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如有违反,则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条法律的可执行性却微乎其微。一来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不好界定,二来人事关系一旦解除,上级部门除了一个“轻飘飘”的责令改正,似乎也拿不出其他合法的措施。这样的窘境也直接造就了绝大多数的官员辞职以后带着“权力余温”立刻跳槽到房地产、金融等相关行业,过上了以往想都不敢想的“高薪金领”的生活。
这些辞职官员们大多是阅历丰富,具备较高水平管理才能的优秀人才,从“公务员”这个职业跳槽到另一个职业身价自然会根据市场规律有所上升。但我们同样不能否认,市场上优秀的人才比比皆是,为何一个从未有过企业管理经验的“前官员”就会被某个企业如此青睐,以至于迫不及待的“挖人”?这些辞职官员手中的权力余温,几十年积累下来的人脉资源,会给就职企业带来多大的潜在经济利益,这也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一个严峻现实。
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这才是科学合理的公务员选用制度。当这样的制度成为一种常态时,“围城”内外的人才会形成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对“官”这个职业形成正确的价值定位。如果因为害怕辞职后的“曲线腐败”就关上官员辞去公职的大门,无疑是因噎废食、讳疾忌医的蠢行。但我们也该抓好辞职官员“再就业”管理问题,不断加大对辞职官员的去向追踪和严厉追责,将三年“冷冻期”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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