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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提高女生录用标准,‘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昨天上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15位委员围绕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作大会发言。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在发言中建议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以促进就业性别平等。(3月9日《南方都市报》)
男女平等就业是天赋人权,目前女性就业备受歧视,据报道城镇在业女性曾“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3倍,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成为就业招聘的潜规则。
消除就业歧视是现实所需,也是维护男女就业权利平等所必须要做的。由此,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最低赔偿标准,更好地维护遭受就业性别歧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为贫困女性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这一修正主张也是值得肯定,但有一个问题不得不回避,那就是为什么女性受歧视?
实际上,除却一些女性不适合做的岗位,女性和男性在工作能力上没有本质差别。但女性,尤其是我国的女性与国外差异化很大。一个是我国的女性比较重视结婚生子,职业规划部明晰,很多人一工作就生孩子,这无疑是缺乏规划的,毕竟企业一个岗位一个坑,企业招人就是因为人力奇缺,当还没工作,没做出贡献就生孩子,且不说企业要支付成本,还面临着无人可用的境地。另一个是,我国的适龄妇女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家庭和工作不能并重,这是很多人的切身体验,那就是很多女性生完孩子后,就对工作缺乏热情,成为精力只在孩子身上的中国式父母,而企业生存的关键是效率,在此情况下,让企业喜欢上女性员工也是强人所难。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对女性差异化对待,就不保护她们的就业权利了。而是国家必须根据中国式的原因有所作为,除了法律上切实保护女性就业权,更应该体谅企业的难处,对女职工,尤其是休产假的女职工有所负担,简单说来,就是国家财政在一定程度上负担起企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成本。
这也是国际上的通例,比如,瑞典法律规定,所有工作的父母每生育一个子女都享有16个月(480天)的带薪产假,费用由国家和雇主分摊;再比如,在挪威休产假,可以有两种选择:其一,夫妇可休47周育儿假,拿全额工资;其二,可休57周,拿原来工资的80%.这些全部费用都由国家承担。可以说,国家承担起了很大的人力成本,由此,企业对女性也就不会过于歧视。而在美国,没有母亲带薪产假一说,只有母亲不带薪产假12周。而且还规定生育之前必须受雇于特定雇主12个月,其间至少工作1250个小时等。
不管是产假福利很好的欧洲,还是产假福利“冷酷”的美国,其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都是充分考虑到了企业的人力成本,这种考虑是一种公平起见,也是一种现实,不如此,法律规定再严格,在细致,恐怕也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