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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5户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自来水污染事件,是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事件,大量的居民都是受害者。按照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说法,此次超标事件被发现是一次纯属偶然的检测,按照正常程序,水质是半年一检测,3月初检测结束后,下一次检测应是半年后的9月份,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副总经理闫晓涛说,苯无色,有芳香气味,如果没有及时检测出来,兰州市民就是喝了半年也不知道,说不定还会说水有一种香味。面对这种近似无耻般的洋洋得意,兰州居民除了喝到苯超标的污染水的愤怒外,怎能不徒增担忧和恐惧——不知道哪一天,超标的自来水又会从水龙头里面流淌出来,因为他们不知道,没人让他们知道。
面对事实上的身体伤害和潜在的心理伤害,居民们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无非是想要讨个说法,要求赔偿。可讨个说法咋就这么难?没错,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是这些居民是利害关系人,对他们而言这不仅仅是公益诉讼,更是侵权诉讼,他们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这样的民事诉讼都无法立案,还要法院做啥?环保局倒是属于”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是它会去起诉自来水公司吗?
关于水污染的环境公益事件频频发生,但是与环境污染事件日益增多而且屡禁不止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环境污染诉讼的缺位。导致侵害公民权益的相关企业往往接受行政处罚,象征性地交点罚款就可以过关。就以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来说,不但居民的民事诉讼应该立案,更应该为集体公益诉讼创造条件。199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的辛克利铬污染诉讼案,值得借鉴。在律师事务所做文秘工作的艾琳·布洛科维奇偶然发现,美国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严重污染了地下水,导致辛克利地区居民癌症高发。艾琳获得当地643人的签名支持,承担了集体诉讼,结果让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赔偿给受害者3.33亿美元,创造了美国诉讼史上的赔偿金额之最。这一诉讼为辛克利小镇的居民讨回了公道,捍卫了小镇居民的环境安全权、健康权,而且使得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和类似的企业再也不敢污染环境。
如果我们的污染企业要面对大规模的公益诉讼,要付出天价的赔偿,还敢继续这么干吗?行政处罚过轻,受害者又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讨个说法,获得赔偿,在这样的局面下,污染行为怎么能禁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