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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生:“地铁车厢禁食”,毋患“法律万能症”
//www.workercn.cn2014-05-21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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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日发布公告,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于本周四召开。此次常委会最大的亮点,将是对“地铁车厢里是否禁食”进行审议。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该草案拟规定“车厢内禁止饮食,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5月20日《北京青年报》)

  “民以食为天”,有些人不得不把早餐带进地铁车厢吃,乃在于上班赶时间,关乎生存问题,至于赶着吃早餐,直接目的更是果腹。当然,地铁车厢属公共空间,并非私人场合,不宜任意而为,确实也有人认为车厢内充斥各种煎饼果子、鸡蛋灌饼味的话,让人难以忍受。现代法治的本义,乃在厘定和维护权利,那么,在地铁车厢吃早餐,又侵犯了什么人的什么权利呢?姑且名之“舒适权”吧。但是一则,显然生存权的层级高于“舒适权”,二则,“舒适权”也主观性太强,因人而异,难以界定。法律并非万能。要缓解或消除地铁车厢吃早餐问题,既可以是当事人自觉节制,也可以由不满者作出提醒,也还可以是地铁运营方加以劝阻,亦即人与人的一些关系本可以由柔性的道德、舆论力量来调节,而并非非要由刚性的法律力量来干预。

  古人云:“法律不外乎人情。”其实,富有同情心者,对于因上班赶时间把早餐吃进地铁车厢的人,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大多也还是能够理解的。西哲卢梭曾说:“法治,是必须植根于民情的”,托克维尔也认为:“法治和环境、民情,是必须相互配合的。”如果把早餐吃进地铁车厢,成为一种现象,乃至上班族积久而成的习惯,只能归因在北京碌碌风尘为稻梁谋的工作节奏快及现实交通环境的逼仄所促成。

  近日因事进京,19日早7点从北京南站乘4号线再转10号线到三里屯,正赶上上班的点儿,一进地铁车厢,肩上的电脑包就给人挤得东摇西荡挂不住;每到一站开门,人浪涌进,就要受一阵挤迫,只得把包夹到双脚之间,才得安宁,直到过了潘家园站才算缓解。在这样一个只求立锥之地的逼仄拥挤环境下,我还真没看到能有空间、余裕从容吃早餐的人。而假若有之,该草案条款审议也获得通过,在这般人浪一波接一波汹涌之下,真要罚款,恐怕也是“挂一漏万”,最终导致法不责众现象。

  而且,地铁运营方作为服务提供者,本身也是不具行政处罚权的,因此草案拟规定“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那么,且不考虑从地铁运营方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传递过程及时间成本,若真要落实,光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人力配备等执法成本的投入之大即可想而知,可以预见的是,即或草案该条款获审议通过,也必将因缺乏现实可操作性而流于空文。立法工作,也必须考量现实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问题,若是光“立”难“执”,则必将消解法律的权威和刚性,适得其反。

  管子云:“仓禀实而知礼节,衣实足而知荣辱。”因上班族迫于稻梁谋奔波地铁赶时间,不顾观瞻吃早餐,就拟祭起法律大棒加以干预,未免南辕北辙。一方面,还需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毋要患上“法律万能症”;一方面,关键还在于从经济角度入手,加大公共财政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尽量拓展完善立体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合理疏导分流人流,从而使打工族上班路走得从容起来,以见收釜底抽薪之效。

  此外,虽称“该草案今年2月19日向社会征求民意,其中拟规定‘车厢内禁止饮食……”,但众所周知,在首善之区的北京市,已是“三分天下”外来者“居其二”,而乘地铁的上班一族中,又以外来打工者为多,那么,该草案条款多大程度体现了民意、体现了哪些人的民意,恐怕也是要打上一个问号的。设若草案该条款获审议通过,而一旦招致“排外”或“原住民本位”之讥议,恐怕也反为不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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