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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微博里一则消息引发网友强力关注。一位在杭州打工的父亲,因发现11岁的女儿抄作业,于是将女儿拖到车棚里,吊起来打,打了以后,父亲管自己离开了,过了半小时回来后,发现女儿快不行了。随后,父亲急忙把孩子送往医院。不过,让人惋惜的是,小女孩最终还是没有被抢救过来,于当天下午宣告死亡。(5月21日《杭州日报》)
没人有能够否认他是一位好父亲,也没有人能够否认他从心里爱着自己的孩子。比如他为了挣钱供两个女儿读书,每天要工作16个小时;比如他自己省吃俭用,却舍得花钱买大鱼大肉给正在长身体的孩子补充营养。但就是这样的一位好父亲,却亲手打死了自己的女儿,最终导致家破人亡的人伦悲剧,令人扼腕叹息。
为什么心里爱着自己的孩子,最终却亲手打死了孩子?这种表面上让人难以理解的矛盾背后,其实隐藏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既和传统教育观念有关,又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有关。打孩子说到底是一种家暴行为,但是在大多数中国家长的眼里,打孩子是管教,是约束,但不是家暴。之所有这种认识,无非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的传统教育观念,认为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体罚是可以接受的教育方式;二是把孩子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觉得自己可以随意处置。但是以现代化的眼光来看,这两个观点无疑都是大错特错的。所谓“不打不成才”,那是因为社会不够进步与文明,对教育缺少理性与科学的认识,同时也没有法律保护孩子免受挨打的处罚。而把孩子当成是父母私人财产的行为,更是不值一驳,因为按照现代法律的观念,孩子从一出生开始,就拥有自己独立的人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更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
然而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却仍旧不具备这种科学与法律的理念,仍旧在以各种方式体罚孩子,甚至是把体罚最终演变成了家庭暴力,酿成各种家庭悲剧。要想避免“爱孩子却打死孩子”人伦悲剧再次发生,当然离不开积极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但是仅有宣传教育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法律的保障。
尽管我们早就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很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和法规,但是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仍然严重。尤其是执行问题,多年来都存在难如人意的一面,举个简单的例子,邻居发现隔壁有人打孩子,于是帮助报警,但是出警的警察也仅仅是对打孩子的父母批评教育两句了事,对打人者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戒和警醒作用。如果这一点不得到尽快的改变,那么“爱孩子却打死孩子”的人伦悲剧,就不可能真正被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