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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四川省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介绍说,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陈献辉说,枪支失去控制的时间应该就在许江离开房间和派出所民警赶到的时间内。(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有无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有无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丢枪的真相是什么?如此种种疑问还没有得到答案,纪委调查未有结果的情况下,记大过的处分又是基于何种理由?更主要的是,丢枪与失去控制有什么区别,对两种情况的处理又有什么样的差异?
对比此前四川岳池县“3·21”丢枪案,岳池县公安局顾县派出所副所长周震川,也是在非工作时间携带警务用枪,将其放在私家车内,被两名未成年人黄某、吴某盗走。相比之下,两起事件有太多的相似之处,都是因私而带枪,保管不善,只是前者不知所踪,后者却因为报警而未酿成严重后果。在法律规定上,两者都违反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同时依据四十一条第一款,“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当“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何以岳池丢枪是被双开,而合江“失控”仅仅是行政记大过,更需要追问的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给予了什么处分?
丢枪也好,失控也罢,文字上的游戏始终无以掩盖枪支管理上的诸多漏洞。这年头,从枪支滥用到枪支丢失,原本用于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越来越成为不安全的隐患。假如枪支落到了不法分子的手里,估计更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将会受到威胁,所幸的是,由于枪支没有外落而很快找回,用失控而非丢枪作结也非关键,但必须把握的一个原则是,必须用最坏的后果去给行为定性,如此在问责上才不会失之过宽。如果说接连发生的丢枪事件还不足以令人警醒,那么广西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后闯入米粉店,开枪打死怀孕女店主,则让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充分暴露。频频出现的枪支事件则说明,用枪纪律和监管出现了迷失。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公务用枪从佩带、使用、管理和登记上,有一套严密而完善的制度设计,对违反规定行为也不乏问责机制,然而何以依旧事故频频?究其原因在于,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回事。恰是“失控不算丢枪”的宽泛式管理,以及保护式的危机应对,导致真相被掩盖,违规没有获得公正的惩罚。自然,快刀斩乱麻的“记大过”处分,看似是对问题的重视,实则是糊弄民意。若不是知情人举报和媒体曝光,此类事件是否就此一掩而过?
不算“丢枪”是“失控”的解释和定性,其间不乏大事化小的护犊心态,也是导致枪支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丢失和枪支滥用事件发生的根源。枪支丢失了还可以找回,那些迷失的纪律和监管,又靠什么重新回到正轨?枪失控了,规则还依然会失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