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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杭民:办私事需要携带公务用枪?
//www.workercn.cn2014-05-26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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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之后,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解释说,这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但他确认,许江到泸州是办理私事。目前合江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均对枪支的日常管理有法律规定。公安部对公务用枪的管理更是有明确规定的,1999年10月颁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明文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而公安部于2003年发布的“五条禁令”中更有两条涉及枪支管理,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若违反禁令,不仅当事警察受罚,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办私事需要携带公务用枪?显然,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到泸州办理私事期间携带公务用枪,即使不算丢枪是“暂时失控”,也已违反了有关法规,公务用枪的“暂时失控”,风险也是属于“失控”范畴,一旦酿成大祸,势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虽然我们对公务用枪的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部门规章规定,但从这几年暴露的一些倾向来看,这些规定,很有些一纸空文的意味。3月21日,四川广安岳池县公安局顾县派出所副所长周震川,和几位朋友进行了一系列私人活动,并驾车到一家会所俱乐部附近休闲。周震川违反公安人员持枪管理规定,随身携带了一把公务用枪,等他当晚回家后,才发现手枪丢了。而发生在去年10月28日的广西民警胡平酒后开枪杀人案,更是在全国引起轰动。胡平酒后在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只因米粉店不卖奶茶,遂拔枪打死了已怀有身孕的女店主,其丈夫中枪侥幸未死。

    这些因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而导致的用枪事故甚至是悲剧,无疑说明,在日常的警务活动中,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和问题,暴露出一些警务人员和上级机关对法律规章的漠视,而滥用枪支甚至保管不妥,都会使民众的生命安全处于被威胁的地步。

    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凡有条件的单位都必须实行枪支集中保管,严格执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并逐步采取专用枪支保险柜和枪锁等技术防范措施。暂时不具备枪支集中保管条件而由个人保管枪支的单位,必须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逐步配备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配枪单位要加强对配枪民警的教育管理,增强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滥用枪支案件的发生。

    在问责警察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时,我们更要提防那种为违规行为百般狡辩、企图大事化小的倾向,不仅要依照规定对当事警察进行处分,更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使公务用枪的管理规定能“铁板钉钉”地执行、落实,使人民群众免于受到不幸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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