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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 《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5月27日《新京报》)
《中国民用航空消费者、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早就规定,航班在始发地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及消费者等非承运人原因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消费者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从“可由”到“由”,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却将旅客自理这四个字坐实。笔者以为这种改动实际上是缩减了旅客的权利。
或许有人认为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责任不在航空公司,所以没有义务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然而,应该指出的是,航空公司与旅客对于航班延误原因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等的,如此规定,并不能排除有部分航空公司有意向旅客隐匿航班延误的真实原因,以此逃避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的义务。
其实,笔者有一个折中的办法:用保险的办法来解决这种可能存在的隐瞒和推诿。
不论是旅客还是民航工作人员,都不愿意看到航班延误。然而,民航是“靠天吃饭”的行业,无论是航空公司还是其他的突发原因,航班延误都是一个概率事件。绝大多数旅客在航班延误之后,最想得到心理上的安慰。而必要的食宿补偿也是必须的。航空公司为旅客提供较好的服务,就可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
而航空公司对于航班延误的食宿费用是从利润中支付的,而利润来自于旅客购买的机票。如果航空公司能够直接从机票利润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购买航空延误险,并将食宿费用包含其中,就可以将赔付问题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发生延误时,可以直接由保险公司进行统一提供食宿赔偿。这样既能为航空公司节省一些食宿赔偿成本,也能消除不必要的推诿和争执,更是引入一家第三方监督机构,从而使得赔偿问题处理得更为客观。
从航空公司的角度来看,航班延误的情况必然会发生。因此,航空公司对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进行投保,应该是可行的。其实,无论是否是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航班延误都给旅客造成了损失,通过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作为补偿,也是航空公司的应有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