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6月2日《新快报》)
新闻源释放的信息很明确,在于强调不动产登记和官员登记系统的并轨共通,尤其是对“依法以人查房”的着重。循着这种逻辑,公众将把不动产登记解读为反腐武器。而这,也是为舆论场误读的主流观点。
不动产登记是法定要求。按照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且,不动产涵盖的内容广泛,也不仅止于房产。譬如,土地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按照性质分为林地、草地、耕地以及建设用地,按照区域和用途又分为农村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正是由于这种复杂性,7年过去,不动产登记尚未完成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立法。
但在实践中,“统一”遭遇行政机构各管一块的掣肘。据悉,我国进行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将近10个,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的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草原、林地、海域使用权等又分散在不同部门。
不动产登记是为了反腐?
舆论场或民意场淳朴的反腐愿景值得尊重。但决不可误读和绑架不动产登记更为广泛和彰显公平正义的权利意义。物权法设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旨在确保公民合法产权权利的保护。物权法意义上的不动产,不管是房产还是地产还是其他产权,厘清权利归属,需要公开透明的登记;实施产权保护,更要公开透明的登记;而登记主体的明确与信息共享,则是整合行政职能,或者让各管一块的登记系统实现联网。总之,从登记主体到产权所有者,需要一个统一的等级平台,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不动产信息公开、透明、准确地登记进去,明晰产权。
可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法定的制度性安排。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分类和明晰产权归属,确保权利保护。
由于土地国有,房产就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不动产权。而自物权法登记以来的这7年,又是房地产业高度繁荣之时,市场泡沫化情境下的权力与资本的苟合,钻了不动产登记“不统一”的制度漏洞,的确导致贪腐官员多贪多占房子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不健全。从而在制度深化和转型期,一些“房叔”和“房婶”的东窗事发,让民意场和舆论场认为这两项制度的联网就是为了反腐。社会现实的民意折射与舆论场有所选择的监督,哪怕存在偏颇,也是充满正义意味的。但尽管如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依然要正本清源,必须从反腐利器和因房查人的偏狭中走出来,而回归到合法产权保护的正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