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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在咨询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意见后认为,建议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 “见义勇为”称号;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7月3日《北京青年报》)
应当说,当地政府的做法还是相当合理的,虽然建议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但同时也指出,将对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
现代社会中,无论是法理还是公共伦理,对于提供所有包括警务、灾情、紧急救助等在内的公共服务,都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公民之所以愿意以纳税的方式汇聚形成公共财政,其中很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购买政府这一部分服务。因此,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面对所有紧急状况时,法定的救助主体。在此情形下,公民见义勇为应当是一种辅助性责任,在许多国家,甚至并不鼓励赤手空拳的公民面对歹徒见义勇为,而作为未成年人,则更应当被排除在危险境地下的所谓见义勇为行为之外,因为他们连自我都难以保护,如何能在激流中去救助同伴呢?
对于公民见义勇为的理解和判断,是离不开这种规则和常识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文化中对于个体见义勇为的道德褒奖,公民见义勇为就很容易被放在一个过高的位置上。比如课本上的那些小英雄,以及在某个事件中民众潜意识对于他人见义勇为的希望,都使见义勇为成为许多人乃至孩子,在遇到突发危险时的选择。
虽然近年来政府更加提倡理性、客观的见义勇为,但这并没有成为从学生课堂上到社会中被不断明示的价值取向转型。不少地方依然把公民见义勇为作为社会风气的晴雨表。老师面对学生也总是在强调见义勇为的道德光辉,而没有从实际出发让孩子们学会规避不符合自身条件的见义勇为。
就现实而言,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一时还无法满足公众所需的情况下,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固有其不得已的一面,但是,从社会发展和制度进步的角度看,更理性的做法还是,尽最大可能迅速提升公共机构对于警务、灾情、紧急救助等公共紧急事态的反应能力,让这些具备法定身份和职责,同时也接受过专门职业训练的公职人员,成为对抗紧急事态的主力。而对于既没有法定职责,更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普通平民,则鼓励报警,以及督促公共机构提高效率为其主要的公民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将这种社会价值观更为常态地传播,不要以为如此做就是道德的倒退,就会造成人们从此与见义勇为说拜拜。应清醒地看到,对见义勇为价值观的重塑,恰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反映,也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现代社会基本的公共伦理和社会秩序,也才能彻底规避类似8岁孩子乃至更多人这种以平民之身,履行紧急救助所带来的各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