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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新华社报道,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
按《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从法律上讲,如果石某患心脏病和膀胱癌属实,那么其保外就医并无不当,只不过其离开必须请假报告,若没履行相关手续也只是违规行为,无关大体。
然而,获刑官员“保外就医”屡屡走样,又使之沦为犯罪分子的“避风港”。比如原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被判入狱10年,但其通过收买相关人员,便堂而皇之保外就医一年多。河南西峡县气象局局长禹相杰驾公车陪领导到景区游玩途中,由于操作失误将路边的三个行人撞死,南阳市、西峡县气象局拿出巨资替他赔偿买单,禹相杰被刑拘后,以高血压、心脏病为由保外就医。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显示,5年来共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其问题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之所以如此,还在于时下的制度存在暗门,给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创造了条件。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在交付前由法院决定,交付后由监狱看守单位按程序报批。结果,无论是法院还是监狱看守机关,都一家独大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一方面缺乏有效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另一方面又缺乏透明的公开程序,使得“保外就医”成了“法外之地”。
即便从现行的程序设计来看,无论是“对外公示”还是“判决文书网上公布”,都还只是针对假释和减刑案件,而对于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却缺乏明确的规定。“保外就医”的泛滥成灾,已然将制度性短板暴露无遗,如何监督监管者,并做好源头之控,自然就离不开相应的制度设计,并将关口前移,提升预防的效力。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能否保外就医的条件给予,让相关人员有了很大的裁量权力。如何堵住规则漏洞,避免暗箱操作,审批和监督的公开透明性是关键。一方面,应明确第三方监督机构,而不应由法院或者监狱看守机构“自由裁量”,检察机关在其间不应缺位,还应实施病情鉴定复查制和第三方审查制,在程序把关上实施管办分离,做好内部监控。另一方面,要实施信息公开制,将保外就医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接受监督。总之,只有堵住了制度性的暗门“保外就医”, 十年逍遥才能正本清源,保外就医也才会实至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