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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发帖反映称,原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经核实,石某只有去南宁和广州两地寻医就诊时请了假,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其他地方时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详见本报今日A5版)
法院判了10年徒刑,罪犯却连一天的牢都没坐过,享受类似待遇的,绝不止原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一人。据媒体早先报道,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但就在宣判当日,他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这源于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了“保外就医”。还有广东省电白县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被判刑8年,却以蹊跷的保外就医逍遥狱外8年之久……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介绍,检察机关五年来已纠正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
保外就医如此容易成为罪犯逃避牢狱之灾的障眼法,其根源何在?公众一直如雾里看花。即使是此次被曝光的石某,人们也只知道,2010年7月他被判刑后,法院就向阳朔县公安局送去了一份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书,原因是石某患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可人们满腹狐疑:一个癌症病人,何以能在4年时间里,不顾舟车劳顿多次出现在各地?暂予监外执行并非等于释放,何以未经请假也能外出?他这病究竟是真还是假?在一切都不透明的情况下,人们就有理由怀疑,他是否也跟林崇中一样,花钱或动用“权力余威”做了手脚。
事实上,对于保外就医,过于简单的审批流程和薄弱的监督环节,早已频遭公众诟病。现行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已实施20多年,对罪犯决定是否保外就医,监狱本身就有决定权,检察院(组)人员只是列席参加讨论。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后,尽管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监狱系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制约,但仍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而事后监督更是乏力。相关专家指出,我国刑诉法对保外就医是否需要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没有作出规定。这导致有相当一部分取保人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
要把紧保外就医的口子,防止罪犯凭借钱权“越狱”,首要的就是把好诊断这个源头。最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监狱管理局,邀请医学权威专家就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罪犯的疾病鉴定开展专题讨论,形成了湖南省“三种疾病”短期内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诊断标准,为“三类罪犯”保外就医及收监工作提供了参考性依据,这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笔者希望,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能形成清晰、统一的界定标准,并使其透明化。其次,更要提高各执法环节的透明度。要按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对于徇私枉法、公然造假的行为,一定要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查到哪个环节,依法依纪严惩。唯有如此,法律的漏洞方能在阳光下得到弥补,而法律的威严,也将在堵漏中得到进一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