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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政策影响深远,却缺乏一套明确的责任分摊、后果控制,以及过失追责的配套规则。由此导致的后果是,“罪恶在阴暗处滋生”,一系列渎职者、作伪者,都只需承担极低的事发风险。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原广西省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等地,甚至坐飞机外出。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除了南宁和广州两地,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警方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和训诫,提出警告。(7月6日《南国早报》)
相较于警方的审慎措辞,原帖爆料显然激烈得多,痛斥“石某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当然,事实也许并非这般不堪。因身患重病而获准监外服刑的石某,本质上仍在执行刑期。只不过,因为太过招摇、四处游荡,方才给人以“逍遥法外”之感。就现有信息来看,石某的过错仅在于,未针对外出及时请假、报备,违反了法律的程序要求。而除此以外,此事是否另有猫腻?虽真相不明,但终究引人遐想。
在固有的社会认知中,包括保外就医在内的监外服刑政策,往往会成为民众警惕和反感的对象。究其原因,乃在于此类法规,一再成为罪犯投机取巧、逃避制裁的制度后门。特别对于入狱官员而言,其所积累的官场资源,极易让他们获得保外就医资格,从而轻松从监狱挣脱出来——于此,公众已然见多了种种案例,乃至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警觉。所以,石某案曝出,人们会下意识去想象,背后的可能勾兑、交易和腐败。
规则设计本身的不健全,注定了“监外服刑”被滥用、被怀疑的命运。一方面,审批环节过简、过松。此类法规中,无论是“适用情形”的罗列,抑或是对“医学鉴定”的查核,都存在语焉不详、约束疲软等弊病;另一方面,执行过程对接不畅、监督不力。法院、狱方,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时常导致“监外”的罪犯处于脱管状态……当监狱系统的限制手段,未能在社区获得承接和转化,出监后的犯人,便很少再受到相应的制约。
“监外执行”政策影响深远,却缺乏一套明确的责任分摊、后果控制,以及过失追责的配套规则。由此导致的后果是,“罪恶在阴暗处滋生”,一系列渎职者、作伪者,都只需承担极低的事发风险。石某的案例再次表明,收紧“监外执行”宽松尺度,建构起完整、闭合的权责制约链条,才是打消公众疑虑、避免引发猜忌的关键所在。如果说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本为将惩戒犯罪和人道主义相互结合,那么现实显然早已背离初衷。
对于“监外执行”制度的改进,归纳而言无非是两个方向的延伸。一者,将监狱的限制力,延伸到监外罪犯所在的社区、家庭,确保犯人时刻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内;再者就是,将社会上的人道救助能力,延伸到监狱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来,通过狱内医疗水平的提升来回应并减少保外就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