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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深圳世界之窗的一名保安猥亵女子,路过的大学生见状救下女子,在营救过程中发生互相推搡,该保安摔倒受伤。随后,该保安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则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大学生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南方都市报》7月17日)
这是一个令人觉得“闹心”的新闻,更令人难堪的是,类似的“闹心”事件早已算不得什么新闻——近年来,因见义勇为而“引火上身”者不时出现,虽然过程不尽相同,但结果却别无二致——本应坐在被告席的犯罪嫌疑人,坐在了原告席上,而那些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者则坐在了被告席。相同点还有,犯罪嫌疑人都受了伤,而司法机关认定见义勇为者有罪的理由,也无一例外是其行为存在“过度”嫌疑。
见义勇为的概念公众都不陌生。但是,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过程中,合理的“度”在哪里,却很少有人能说得清楚。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是见义勇为者坐上被告席的依据所在。不过,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防卫过当不仅应具备主观故意,而且应在客观上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前提,在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基础上,如果继续实施防卫手段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由是观之,发生在深圳的“闹心”事件颇多值得商榷之处,猥亵女子的保安是在短暂的推搡中倒地受伤,在其不法侵害终止之后再无任何肢体接触,何来超出“限度”之说?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地警方是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伤害为“度”,而不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实际上,这也正是诸多“闹心”事件的相同之处。这种细微的差别,不仅足以将见义勇为者推上被告席,而且足以对这一稀缺品质构成沉重的打击。
见义勇为如今搞得越来越像是一种“技术活”。不达到一定的“度”不足以制止犯罪,但如果超过了这个“度”又难免会引火上身,如果法律不能使见义勇为者免于恐惧,见义勇为也许将注定是一种稀缺品质。
值得欣慰的是,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已对见义勇为大学生作出不批捕决定,并于7月16日将其释放。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首先就应明确其中“度”到底在哪里,而不应使见义勇为成为一种后果难料的“技术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