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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女网友的男子仅被行政拘留五天,而见义勇为救人的大学生小涂,却因救人过程中致实施猥亵的男子受伤,遭到警方刑事拘留。16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警方亦撤销该案,小涂被无罪释放,不会留下案底。南山警方表示将帮助小涂申请见义勇为奖励。同时小涂亦不用承担伤者的医药费用。(7月17日《南方都市报》)
大学生小涂“英雄救美”,无疑是一种见义勇为,但因其在救人过程中将色狼打伤,被警方拘留,这显然令其心寒,也不是人们想看到的结果。尽管小涂表示“不后悔”,但其又称“再遇到这种事,只会电话报警”,表明其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已经受挫。所幸的是,深圳警方在查明案情之后,不仅还给小涂清誉和自由,而且将为其申请见义勇为奖励,这样的美好结局,成为“救人免责”又一个样本。
事实上,早在2011年,深圳就立法规定“救人免责”,《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规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在原则上将被免责。地方政府专门就助人行为制定保护法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填补了国内相关法律的空白,凸显深圳市力倡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良好初衷和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大学生小涂因救人致色狼受伤,理应免受处罚。
相反,如果救人经常要付出各种成本,都要由见义勇为者自己承担,会让“好人难做”,也势必会损害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然而,救人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是不争的事实。有的因此受伤致残,给其今后的人生带来无数的艰辛与坎坷;有的甚至为此献出了宝贵生命,给亲人和家庭带来难以消解的困难和痛苦;有的反被受助对象讹诈,成为憋屈的被告;有的像大学生小涂这样,在身心上蒙受损失。救人者值得颂扬,但他们所做出的牺牲,更需要给予法律救济和制度抚慰。
因此,对见义勇为不能止于“免责”。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伤了心”,是我们这个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最好的褒扬。我们不能仅限于给他们一个荣誉称号,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惩恶扬善”上有所作为,让见义勇为者承担零成本。比如,因救人受伤致残,政府应去规划其未来的人生,为其工作和生活,铺就一条充满阳光和关爱的坦途;因救人献出了宝贵生命,政府应给予其家属必要的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因救人经济受损,政府应用“奖善基金”,替其“埋单”;因救人被人讹诈,司法机关应实施法律救济,为其“撑腰”。
更重要的是,要让奖善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制定具体化、规范化的奖善措施,给予见义勇为者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做了好事伤了心”的尴尬事件发生,才能激励更多人去助人为乐,才能让见义勇为等美德成为一种社会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