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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7月20日《现代快报》报道,近日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进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于是,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称自己有肖像权,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
表面看,这位副市长似乎有很强的法律意识,还知道用肖像权来抵抗记者的拍照。肖像权的法律出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要具备的两个条件是: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法律保护肖像权同时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肖像权,而不用承担法律后果,如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等。本事件中记者因新闻工作的需要拍照留证,显然不是营利为目的。
结合上述分析,副市长无论作为普通公民还是当地的公众人物,在此事件中均不能以保护自己肖像权为由抵制记者拍照,副市长只是擅自放大了自己的长官意识,“你们下车了,我在车里坐着呢,你拍照片啥意思?”这位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对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表示不知情,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过问,副市长的这句话也许能正确反映其强令记者删除照片的主观动机,他一人在车里坐着休息,不在现场指挥工作,而其他的人却在现场忙碌,要是将这样的情景拍下来,有损于他主管副市长的形象,这是典型的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脱离群众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这样的党政干部,如果还可用肖像权伪装自己,害处不可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