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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群众举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7月18日下午,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称自己有“肖像权”,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7月20日《现代快报》)
每个人都有肖像权,这位副市长当然也不例外。一般而言,肖像权有两层含义,在积极意义上,对自己肖像有支配与控制权;在消极意义上,肖像不受他人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在法律层面侵犯肖像权主要包括三类行为,一是毁损、玷污、恶意歪曲他人肖像的行为;二是以他人肖像营利的行为。记者只是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留证,显然并没有侵犯这位副市长的肖像权;三是利用他人肖像以侵犯他人隐私,从而给其名誉带来不良影响。
同时,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肖像权也是如此。由于隶属于身份权,肖像权的外延往往和肖像的主体身份相挂钩。对于未成年人肖像,法律有着特殊保护。而对于公众人物以及公务人员而言,肖像权则需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其中一种限制就是在大多情况下,他们的肖像权需要让渡于社会监督以及新闻采访权。新闻采访权是社会监督权的衍生。《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公众人物和公务人员必须习惯于接受监督,习惯于面对媒体的镜头,新闻记者在公共场合,无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可随意拍摄;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的演讲、表演、比赛及社会活动等可随意拍摄;公务人员的公务活动,可随意拍摄。对于他们的肖像权保障而言,一般以事后救济为主。只要媒体没有恶意使用、故意丑化肖像则不存在侵权。
如此看来,鹤岗市这位副市长不仅没有理解肖像权的法律含义,更拿之对抗媒体的监督权,不免贻笑大方。这在本质上,其实还是反映出一些官员在媒体监督下,唯恐逃之不及的天然冲突。
尤其是在有群众举报当地发生了矿难的语境下,当地官员本应和新闻媒体一道查清事实真伪,公开公正执法,对媒体坦诚布公,积极配合舆论调查。如果不敢直面监督,不会直面公共镜头,即使心中没鬼,也容易被公众解读为其中有猫腻。因拒绝、不配合监督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将成为“矿难”的次生灾难。
这起“肖像权”引起的笑话正是一个反面典型,在当下,所有公务人员都需要有敢于监督的勇气,善于面对镜头的能力,不断推进透明、公开执法,只有公开才能获取公信,只有透明才能得到公众的谅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