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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湖南摩的司机陈作雄疑遭便装执法人员 “钓鱼执法”,当天下午,陈作雄写了两份“申冤书”,然后走进了交通局运管所。两天后,清洁工在交通局运管所办公室发现其尸体,在墙壁上,还留下了5个歪歪斜斜的大字:“请为我申冤”。经警方勘验,陈系自杀。据悉,陈作雄在一个半月内,有4辆摩托车被执法人员扣押。(7月23日 《新京报》)
在任何一个城市,打击黑摩的、黑车都是充满正义的。毕竟,黑车的存在,隐藏着极大的安全风险。不过,打击黑摩的、黑车应该遵循法律底线,这是最起码的常识。换言之,打击黑摩的、黑车可以有,但钓鱼执法不能有。犹记得2009年9月,上海市民张先生好心让胃痛的路人搭其私家车,却遭遇“钓鱼执法”,一时引得舆论哗然。这样的前车之鉴,理应成为各地执法的反面案例。
就湖南摩的司机陈作雄而言,其是否被“钓鱼执法”,如今是各执一词,当地回应称不存在“钓鱼执法”,对陈作雄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为由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措施,具有合法性。但有16名目击者却认为是“钓鱼执法”,并在一份事发情况说明上签了字。
事实上,对于有没有“钓鱼执法”,事发地十字路口正好有摄像头,调出视频一看便知,这在技术上并没有什么难度。
虽然陈作雄有没有遭遇 “钓鱼执法”尚无定论,但当地有不少摩的司机均表示,自己遭遇过“钓鱼执法”,那以此事来审视“钓鱼执法”的是非对错,应该是完全可以的。
审视钓鱼执法背后的根源,无非有三种情况,一是懒政,钓鱼执法更加有效率;二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钓鱼执法不违法;三是有罚款任务考核,完不成任务只能钓鱼执法了。但无论是何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更何况,钓鱼执法最大的危害,并不在于这处罚了一些无辜的人,而在于这会让法律丧失权威性与公信力。
无论陈作雄有没有遭遇 “钓鱼执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陈作雄对行政处罚不服,但不服除了司法本身的救济外,在司法外围并没有太多救济的办法,所以陈作雄最后才选择了以死“自证清明”。这样的方式,是无力的,更是无奈的。背后的原因,就是对于陈作雄是非对错的评判,执法人员说了就算,陈没有反驳权,目击者也没有发言权。这样的现实尴尬,无疑是亟须纠正的。
就此来说,面对疑似“钓鱼执法”钓死人的尴尬现实,权利救济应该跟上。法学家应松年就曾表示,“行政诱惑调查救济途径应多元化,除了事后的司法救济外,应引入申诉、听证、异议制度等事前救济措施。”
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对于“钓鱼执法”或疑似“钓鱼执法”的行为,当事人理应获得更多的权利救济,有必要的话语权,以便让每一起执法行为都经得起公平与正义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