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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本报今日2版报道)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结构之下,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根本区别,并非表面称谓上的区别,而是附着于户口之上的一系列权益待遇的区别。而伴随整个社会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上述这种源自以往计划经济体制、城乡户籍之间的权益待遇区别,实际上早已或者正在逐渐瓦解、消失。
如“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之间曾经最基础的一项待遇区别——所谓的 “吃商品粮”待遇,事实上早在二十年前,就已随着“粮食市场开放”而彻底消失。而除了“商品粮”待遇,其他许多基于城乡户口的权益、待遇区别,像就业、社保等待遇区别,同样也一直在不断瓦解和弱化。如随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城乡居民的养老区别就正在逐渐消失。在这种背景下,“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抹平“农村人、城里人”差别,无疑不仅势在必行,也实至名归。
当然,在强调上述改革“实至名归”的同时,并不等于说,“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目前在我国已完全没有任何区别。一方面,应该看到,现实生活中,在教育、医疗等许多重要的社会福利待遇方面,“农村人”和“城里人”之间,事实上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另一方面,除了城乡之间,目前我们更为突出逼仄的户籍差别,实际上还体现在,不同城市之间的户籍“含金量”差别,如中小城市与特大城市之间明显而悬殊的户籍待遇差别。事实上,从此次《意见》规定的不同城市“户口迁移政策”中,我们也不难从一个侧面感受到这种不同城市户籍“含金量”的差别。如对于“建制镇和小城市”,《意见》强调的是“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而对于特大城市则强调要“严控人口规模”。
囿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分布的明显差异,不同城市户籍存在“含金量”的不同,当然具有一定的现实必然性甚至合理性,相应的“户口迁移政策”不同,当然也完全可以理解。但是,进一步从社会长远均衡发展的角度看,这种户籍“含金量”的区别,无疑又是必须不断克服、化解的。而要想做到这一点,关键显然并不仅取决于是否在形式上“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更取决于,能否通过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不断从实质上推动不同户籍之间权益待遇、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及背后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分布的均衡化。这正像国务院《意见》已明确要求的,“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就此而言,全面彻底的户籍制度改革,无疑不可能因“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而一蹴而就,必然是一个“任重道远”、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的漫长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