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热点聚焦-正文
张松超:免职官员复出需增加透明度
//www.workercn.cn2014-08-13来源: 山西晚报
分享到:更多

  “三鹿毒奶粉”事件已过去6年,当年被免职的3名石家庄市领导已悉数复出。在备受关注的舆论风暴中被免职,随后悄然复出,“三鹿奶粉”事件并非孤案。2008年以来,梳理引起舆论关注的52起官员免职案例,40名因突发事件被免职的官员中,半数也获相同的待遇。(8月12日《新京报》)

  在一些事故中,部分官员是因为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而被免职或者引咎辞职,这是行政问责制的要求,但却不能等同于免职官员政治生涯的结束,否则也违背了行政问责制强化责任的本意,使其俨然成为一种惩罚性制度,这一点必须要理性地认识到。

  可在现实当中,由于行政问责制后面问题官员复出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一些官员违背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复出时间过快,程序不健全,过程不透明,这又使得行政问责制的威慑力不能发挥到应有的作用,这自然会被舆论斥责流于形式,行政问责制俨然成了一些问题官员“金蝉脱壳”的护身符。

  我国《公务员法》58条规定:受撤职处分的处分时间为二十四个月,在此期间,受处分人不应该有新的职务上的任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62条也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的复出期限至少为一年。但实际情况下不乏这样的案例,很多官员都来不及“休养生息”,反思错误,立即就又走马上任了。

  免职官员除了存在违背规定时间而复出过快之外,绝大多数的复出还都是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神秘、悄然复出的,并且复出时也未遵循任职前的公示程序,都是在就职一段时间之后被细心的网民发现的。在此语境下,复出过程就具有浓厚的暗箱操作色彩,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便无从实现。一方面是公开、高调、从严问责,另一方面则是神秘、低调、从宽复出,如此鲜明的对比,怎能打消舆论对官员复出合法性的质疑?

  所以,免职官员要想复出,遵循程序正义,信息公开透明是一个绕不过的原则。基于此,应当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协商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期试用的程序,被问责官员在复出的过程中,要遵循工作的知情权等权利,将复出的依据、条件和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在任前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治理理念的要求,决不能因为免职官员复出机制的不健全,而使得这一制度本身遭受质疑。没有公开,就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行政问责的实效也就大打折扣,因此,公开复出必须作为被问责官员复出的一个前提条件,这也是取得“民意许可证”的必然要求。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