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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级6000元,正股(副股)级3000元,合同工2000元……这不是发奖金,而是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募捐活动的“捐款参考标准”。这个由大朗镇教育局发起的慈善募捐,自本月8日开展以来,遭到了来自镇政府基层公务员的“吐槽”——教育募捐竟设“最低消费”?(8月18日《广州日报》)
面向单位或者社会开展募捐,是件关于慈善的事情。比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无论是单位还是普通民众,听到消息,有钱的在出钱,有力的在出力,其间感动社会的人物不少。但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局这一回募捐,却让人感觉殊异,正如网友所问:即便是倡导尊师重教,即便要募捐,有必要设立募捐最低标准吗?这不是强捐也难逃变相强捐之嫌!
而反观现实,在不少地方,只要你在职,只要你是单位人,甚至你只是个小学生,一说捐款,那还真的都有“参考标准”的。当然,引发的舆论质疑更是时有耳闻。可问题在于,面对舆论“被强捐”能否叫停的追问,似乎出面组织募捐的部门要么在装聋作哑,要么置若罔闻,在大朗镇教育局发起的这次慈善募捐中,即是如此。面对“参考标准”的追问,其主要负责人称,“没说依据什么来定这个标准,有领导捐8000元,图个好意头,下面就一层层来……我们也只是倡议而已。”谁都看得出,这个募捐的背后,其实还是有等级观念和权力在作怪。
无论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还是依据人们的社会生活常识,为公益事业捐款,基本前提就是“自觉自愿”。那么,权力为何还敢如此作怪呢?分析起来,很简单,就在于人们面临的那些权力管着自己的饭碗,如果不按设定的“参考标准”办,日后就有你好受的。
不妙的是,人们发现,近年来出现的各类强捐已让公众爱心很受伤。感觉愤怒、并在网上发帖声讨者不在少数。甚至有人表示,从此不再捐款。这种气话恰恰反映出人们的情绪。从此前媒体报道来看,就有这么一个事实,面对举国震惊的大灾大难,一个人本已在其他场合自觉捐了款,但还是被有关部门以“一纸通知”要求必须达到什么标准。不能不说,这是对爱心的一种重重伤害。
由是深思,问题的症结在于,对于有关单位假借各种名义开展的“强捐”活动,我们从来没有一个违法问责机制。事实似乎就是,现在某地某人有困难了,出现灾难了,不捐也要捐。是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再美好的目的,也应有实现途径的合法性。“强捐”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违规行为,可有谁看到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被追责?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其实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损害。法治的脚步正在迅速向前,“被捐款”这扇门必须关上,事情都得按照法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