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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规定虽然不可能穷尽所有具体情形,但条文越细才越能减少钻空子的机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相关发言人举例称,下班途中顺路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都被认定为“合理路线。”
“下班买菜出事也算工伤”只是一种形象化的说法,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原文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法解释针对的“上下班途中”也须同时具备“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要件,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总体而言,本次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缩小争议范围,以社会保险为工伤受害者兜底,更加体现了“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善意。
当然,“下班买菜出事也算工伤”这一通俗化的解读也有一些不同声音,比如有人认为,法律规定是不是太细了?对企业雇主而言是不是过于严苛了?上网看看网友的评论,持这种观点的还不少。事实上,工伤保险规定虽然不可能穷尽所有具体情形,但条文越细才越能减少钻空子的机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从立法理念上看,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在工作中无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发生事故都可申请认定工伤,这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原则;而在《劳动法》等法律中,也有“倾斜保护”原则。这是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天然的地位不平等,明显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有靠法律“托一把”,才能补齐差距,达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执行情况,保护劳动者权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首先,在工伤认定方面,还有法律法规有较多争议。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不仅将发病时间难以预测的“过劳死”排除在工伤外,“48小时”的硬性标准还引出了不少荒唐事。2012年,山东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公司一方极力让医生用呼吸机至少维持48小时,而伤者亲属为了认定工伤,决定撤下呼吸机。这一有违人伦的案例,凸显了“48小时”规定的不合理。尽管在当下司法实践中,更多地方都采取人性化措施绕开这一规定而支持认定工伤,但条例不改,始终被个别单位作为卸责借口。最高法应关注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再完美的法律法规,也要执行到位才能起到实际效果。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工伤处理的老大难问题。这一方面表现在申报认定程序繁杂,时间长,让劳动者“望而却步”。另一方面还表现在不少企业逃避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方面,不少工伤受害者可能都有自己的心酸故事。在一些媒体报道中,也可见到企业对已经生效的赔偿判决推三阻四,或干脆注销企业另立门户以逃避惩罚。这也提醒我们,唯有多部门形成合力加强法律执行力度,才能让纸面上的法律条文真正成为劳动者的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