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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5日,霍先生妻子的玉镯被送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之前,霍先生缴了2万元的鉴定费用。9月初,鉴定结果出来,霍先生妻子玉镯的价值在1.5万到2万元之间。司法鉴定的费用甚至高于镯子自身的价值,这让霍先生想不明白。他不知道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是否允许。(《北京青年报》9月21日)
价值在1.5万到2万元的玉镯,鉴定费用高达2万元,跟被鉴定物本身的价值几乎相当,这样的结果不但当事人想不通,也大大超过了外界的心理承受力,自然也暴露出艺术品司法鉴定制度上存在的巨大漏洞。依据2005年司法鉴定改革的要求,司法鉴定要由第三方机构来鉴定,以改变司法机构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弊端,从根本上预防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虽然时下实现了第三方机构鉴定的形式化,但由于鉴定机构的垄断性,无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机构,价格自然就是“见势而涨”。
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鉴定,由于其高度的法律关联性,使得鉴定机构承担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按照责权利相对等的原则,收价相对高一点也无可厚非,问题是不应当“漫天要价”。虽然艺术品鉴定与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等三大司法鉴定有所差别,但在性质上同样具有公益性,因而其鉴定也不能完全商业化,更不能因为没有价格指导而成为法外之地,使得收费居高不下而成为乱象。这种情况跟高速路上的拖车费一样,虽然交警部门同拖车业务进行了剥离,但拖车资格的认定与业务的联系,车主并没有主动权,在权利的博弈中位处弱势,成为“待宰的羔羊”。而企业也往往以“价格由市场决定作为理由”而随意要价,再加上各种利益因素而使得这一行业乱象,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应当说,艺术品司法鉴定这种状况,恰是改革不彻底所结的恶果。一方面在于鉴定机构的审批权没有放开,鉴定机构获得司法鉴定的资格极不容易,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经营,也无以形成竞争机制而产生“僧多粥少”的活力;另一方面在于艺术品司法鉴定未能像三大司法鉴定那样,以政府指导价格为主加强管理,游离在管理体系之外,成为“既没有竞争,又没有政府的指导”的盲点,并制度性催生了畸高的价格,也为利益输送和司法腐败预留了空间。
既没有真正的市场化,又没有真正的公益化,这便是艺术品司法鉴定所处的真实状况。按理说,有了三大司法鉴定的管理体系,艺术品司法鉴定的规范化管理和商业化运作,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也不需要进行“改革的尝试”,只要照搬照用既可。之所以出现如此格局,说明在改革的设计上存在区别化和差异化,还属于有选择性的伪改革,更说明改革不彻底,以改革为名的资格认定和司法鉴定,就会滋生乱象并最终成为公众的权利之惑。
艺术品司法鉴定价格不能成为“法外之地”,要么完全市场化引入竞争,要么政府指导以加强公益,不能几不象而滋生乱象,并由其继续延续。司法鉴定机构的改革存在偏向市场还是收归国有,改革设计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并给予实施,否则公众“想不通”的鉴宝,就始终难以找到一条合理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