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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救援应该公益化,即使不能做到费用全免,必须收取一定费用,也只能局限于收回成本,不应该包括不当利润甚至是暴利。
车主罗先生称,他驾驶货车在长浏高速上撞上护栏,长浏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将货车拖至5公里以外的停车场后,声称要收2.7万多元施救费。救援站的人说,货车一部分冲出路基,可不按高速公路施救标准收费。浏阳市物价局称,无法进行强制性管理。(9月23日《长沙晚报》)
我们已记不清这是第几次出现“天价拖车费”新闻了,只记得每次曝光同类新闻,公众热议一阵子,冷静一阵子,同类闹剧准保再次上演。而且“剧情”也如出一辙,救援者总有收费天价的原因,管理者总有不作为的理由,“价钱”没有最高只有更高。鉴于此,国家发改委、交通部早于2010年就曾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通知”下发之后,有的“孩子”听话,认认真真清理及规范,极少再发生“天价拖车费”事件,有的则当作耳边风,根本不当一回事。除了不听话之外,清理、规范效果欠奉,在某程度上,也与政策没能做到对症下药、标本兼治有莫大关系。众所周知,高速公路频频发生“天价拖车费”,并非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恰恰相反,是行政性垄断必然。“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很多地方高速公路救援是一个外人禁入的“独家生意”,救援公司与相关部门或明或暗、或多或少存在着利益勾连。让他们主导清理、自我规范,无异于左右手互搏,效果可想而知。不过,就算破除行政性垄断也未必“天下太平”,只要把高速公路救援当作一门生意来做,拖车费就不可能大幅度降下来,“天价”还可能出现。
唯有回归公益,将拖车当作公共事务,才能让高速公路救援俯下身段,作别“天价”。结论基于以下两点逻辑推论:
一是车子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出现故障,降低道路通行效率,损及公共利益,甚至对其他车辆构成威胁,危及他人安全。作为服务方和管理者,高速公路及交管部门有及时救援、将发生事故车辆迅速拖离高速公路以确保其他车辆安全的义务。
二是高速公路上某些路段事故多发,与高速公路的设计、规划欠合理不无关系,高速公路负有一定责任。譬如说一些高速公路没有专门的紧急停车带,而是利用路肩作为停车带。一旦路边有车停放,势必给后方高速行驶的车辆安全造成影响,容易引发事故。
上述分析的指向是,高速公路救援应该公益化,即使不能做到费用全免,必须收取一定费用,也只能局限于收回成本,不应该包括不当利润甚至是暴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国外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施救带有明显的公益性,一般由政府提供该项服务,收取的费用也基本是救援成本,因此极少出现“天价拖车费”现象。规范高速公路救援,避免出现“天价拖车费”现象,当下有几个选项可以做,包括:确立其公益性质,明确去市场化;指定负责部门,列出权力清单;公布成本核算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程序公开透明,经得起公众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