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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拟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消息,连日引发广泛关注。北京有地方法院在官方微博上发问,“中级法院院长是否需要法院工作背景?若无法学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而被直接任命为法官和审委会委员,案件讨论会时能否发表出个人意见?院长法官是否应办案?有无能力办案?”(9月24日南方都市报)
公开资料显示,王中毅1986年毕业于温州警校国家安全专业,1991—1992年参加杭州大学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曾任温州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平阳县县长等职。从履历中可以看出,他虽有一定的法学背景,但没在法院任过职,也没有取得法官资格,拟任台州中院院长就值得商榷。
法院院长是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一职不仅是行政职务,还是审判职务,要履行审判职责。也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法院院长的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等职。单从这部法律看,王中毅可以担任法院院长。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还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第九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法院领导干部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历。凡是不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都不能任命为院长、庭长,不能进入领导班子。
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王中毅并非台州中院院长的合适人选。由此引起的舆论争议,也给社会上了一堂普法课:“院长”有门槛,选人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