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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 漫画
月前,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出台了《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规定领导家庭吸烟不得超过10元/盒,酒不得超过60元/瓶;干部家庭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吸烟不得超过5元/盒,酒不得超过50元/瓶;普通职工家庭和普通村民家庭吸烟不得超过2元/盒,酒不得超过20元/瓶。10月10日,该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了首个“人情风”督办处罚通报,村民严小平、周定福因违反村规,每人被罚2000元。(10月15日《楚天都市报》)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村集体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意愿,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村规民约,供村民乃至进入村庄的所有人遵守,以规范各方行为,作出良性引导,建立起公序良俗。然而,村规民约作为社区“公约”并不能和法律相抵触,更不能侵犯村民及其他主体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反观尧治河村的相关管理办法,虽然看似带着提倡勤俭节约的良好初衷,但显然已与法律相悖。首先,村委会并非一级地方政府也非执法部门,并没有罚款的执法权,更没有设定罚款的立法权,相关罚款条款与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失去了效力。
另一方面,村民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自身财产,只要村民的财产合法并且没有接受村集体的救助,村集体就没有权力对其消费所谓“高价”烟酒进行干涉。当然,如果有些村民占用着社会保障指标,却依然进行不恰当的“高消费”损害集体利益,这就另当别论。此外,这份村规更违反了村民的人格平等权,将村民划分为三六九等,凭什么领导家庭就能抽更贵的烟?
通过这起事件,我们应该意识到,在一些村落里,一些所谓的“村领导”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服务者,反而把自己当成拥有行政权、高高在上的特权阶层。对此,各地基层政府必须强化监督意识,尽责尽职,承担起监管义务,让这样的越权村规得到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