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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曝光的“河南新郑市民用郑州盐被罚款”消息引发热议。目前,记者从新郑市委宣传部获悉,当地盐业局已向被罚者道歉,并退回没收的食盐和200元罚款。另外,该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此次跨区域用盐被罚,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因此一定有人出了错。但究竟是谁出了错,又错在哪里?把涉事的几个人停职或撤职是否合适?这些问题不能成为一本糊涂账。
跨区域用盐被罚,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盐业公司的垄断和地方保护。然而,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跨区域用盐的确被禁止,处罚金额也与“违法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相符,执法人员何错之有?那么,是不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合理?若从立法的初衷来看,假如这样的规定,的确是为了避免含碘和非碘两种不同盐类的不合理流动,则规定亦有合理之处。我国各地的水源及土壤当中的碘含量差异较大,不同地方的盐中加碘有所区别,有的地方根本就不需要加碘,若把无碘盐带到缺碘地区,则有可能导致食用者缺碘,出台这样的政策,有利于保护不同区域民众的健康。
问题是,我国碘盐的分类并不多,郑州与新郑相邻,用盐类型可能没有区别,假如同一种含碘盐在两个地区流动都不允许,政府规定就未免过于呆板。若以防病为目的,至少应该先区别盐类,再考虑地区之间盐的差异,否则,不仅有违防病的初衷,而且难避瓜田李下之嫌,公众难免会认为盐业公司在借保护民众健康之名,来行盐业垄断之实。
可见,假如工作人员处罚时不带其他目的,仅仅出于对有关规定的遵守,那么,真正的问题应该出在《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当中的有关规定过于粗放,执行时显得很不合理。而依条例办事的工作人员,显然不应该得到什么处分,对他们的处理,无非是应对舆论的一次公关,既不公平,又没有触及到问题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