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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负责的药师执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行业准入考试,几天前,在陕西西安考点,监考人员现场抓出了2000多名作弊的考生。目前,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联合公安机关已经查处两个作弊团伙,对案情的调查仍在进行。(10月27日京华时报)
提起考试作弊,每个人恐怕都有独到的见解与体会。作为个体诚信最直接的体现,作弊现象的轻与重,也可能作为评判社会道德水平高与低的一个注脚。更重要的是,作弊的弄虚作假和不当得利,不仅损害了考试规则的严肃性,对社会公平也是一种破坏,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从高考到英语过级,从公务员考试到各种资格考试,在强大的需求支撑下,再加上“把关者”的监守自盗,考试作弊不时以产业化的形态呈现,在利益的引诱下一些个案甚至达到了疯狂程度。
表面上看,考试作弊是道德出现了问题,若从个人角度看,这种说法不无道理。然而,若考试作弊涉及到利益交换和商业行为,那么就远超道德范畴,而成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集体作弊”的打击就不能止于道德说教,也不能止于道德惩戒,必须实现道德与法的双管齐下,才能形成合力实现供需的源头控制。
然而从时下情况看,对于考试作弊的处罚明显偏弱,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的代价都过低,无从发挥惩戒和震慑作用。从近年来一些案件实例来看,判定考生作弊举证难,一般都是当场抓获才可以判定其作弊,处罚的措施是0分处理,禁考3年,并无其他严重的处罚,加之考试后难以判定作弊,一般不会在事后追究考生作弊。而对于助考机构的违法行为,因为法制体系不健全,对该项违法只能套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非法经营罪,由于存在定罪难的短板,在量刑上往往较轻,处罚方式大多是拘留,罚款,判实刑的并不多。
究其原因,还在于时下无论是公众,还是监管机构,都习惯于将作弊视作一种不道德行为,缺乏“从严而治”的意识,从立法到惩戒上都失之过软。而反观国外,对考试作弊都是坚持“零容忍”原则,比如前不久,韩国法院对4名涉嫌赴韩代考托福和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的中国“枪手”作出判决,判处其中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两年,判处另外两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执行两年。处理手段的轻重不同,也足以从中为考试作弊“集体化”找到注脚。
“集体作弊”疯狂需要道德与法的联动,道德的层面就是要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对违德者进行道德的惩戒,让其付出沉重的道德代价,甚至达到“寸步难行”的地步;在法律的层面,必须尽快完善与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在现有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优先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之后,再以执法必严为维护规则和秩序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