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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11月1日,记者在沈阳、重庆等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多地餐饮业最低消费现象仍存在,收费换汤不换药。(11月2日人民日报)
“最低消费禁令”是为食客们撑腰,其初衷无疑是好的,但为何实际效果却不理想呢?这恐怕不是餐馆老板们胆子太大,而是法规尚未完善,还缺细致可行的“操作指南”。
道理很简单,餐饮业早已是充分竞争的自由市场,“八项规定”之后,高档酒店纷纷摘星降价,推出半份菜、经济套餐等来吸引散客,更不要说那些竞争白热化的中端餐馆了。在这种情况下,真正霸王式的“最低消费”少之又少,谁会故意把客人往外赶呢?大厅和包间的差别定价受制于经营成本,包间内的租金、照明、电器、卫生设备等费用都高于大厅,占用的服务员人力也较多。就像酒店的总统套房与普通标间,定位不同、服务不同,消费者为了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自然也要付出相应代价。
新消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对商家的差异化服务一律叫停,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最低消费仅有一句“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这只是个笼统抽象的基本规定,尚无细致的解读和操作细则来界定哪些是霸王条款、强制性消费、限制性消费,哪些是合理的服务费和经营成本。这就导致法规缺乏实践性、操作性。
市场做决定的时代,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就应该少管。价格欺诈、食品安全、强制消费这些恶行才是政府该管的,至于食客与餐馆之间的合理议价,还是慎管为好。正因此,对“最低消费禁令”,还需进一步完善、细化,让法规更接地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