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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在颁布25年后做出首次修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还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做出新规,旨在消除“民告官”之难。据悉,中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的30%降到了近年的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11月5日《大河报》)
所谓“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民告官可能不被立案,立案了可能赢不了,就算赢了也难以执行——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堪称“民告官”案件的常态。公民选择告政府,说明具备一定法律意识,之所以敢于告政府,说明政府可能确有违法行为。因此,公民法律意识不足,不会告、胡乱告,都不是胜诉率低的主要原因。普法教育这么多年,“民告官”胜诉率不升反降,只能说明在现行体制下,一些人民法院仍然普遍受制于地方。
想想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与本级政府存在关联,在审理以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怎能不心存顾虑?法院明知行政机关违法却难以判决其败诉,原因就是因为法院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来自地方政府有形和无形的干预。单纯指责法官不够勇敢、不够公正,是有失公允的,因为法官如果违反潜规则,往往吃不了兜着走——有的法官因为坚持依法判决,被调离审判岗位、免去职务,甚至被打击报复。
为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曾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行政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制度保障。可惜,异地审理制度显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以至于连治标的效果都未能呈现,“民告官”胜诉率的不断下滑就是明证。此番行诉法新修,除将行政案件异地审理法律化,还明确规定“上提一级”,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都旨在减少法院被非法干预的可能。
但真正重要的,还是要管住权力干预司法之手,确保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和前提。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些都是弥足珍贵的制度探索。司法公正堪称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因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某种意义上,“民告官”案件的胜诉率和执行率,可以视为依法治国在地方层面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的一个重要评判标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官民争议与纠纷,应该是法治社会推崇的矛盾处理方式,关键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告官”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